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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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2008-11

    卫生部关于口腔黏膜消毒产品监管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8]2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用于口腔黏膜的抗(抑)菌产品是否按消毒产品实施许可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8]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用于口腔黏膜具有消毒作用的产品作为消毒产品中消毒剂类管理,仅限于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用于口腔黏膜具有抗(抑)菌作用的产品作为消毒产品中卫生用品类管理。这两类产品均不得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 ...

  • 212008-11

    卫生部关于超越许可范围生产消毒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7)235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生产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生产消毒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京卫监字[2007]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企业应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化学指示物属于消毒器械,生产化学指示物的生产企业应取得消毒器械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于未经批准生产“化学指示物类消毒产品”的行为,我部同意你局意见,根据《消毒管理...

  • 212008-11

    卫生部关于消毒剂标签有效期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461号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合肥市肥西消毒剂厂和江苏同大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84消毒液”标签有效期标注问题的请示》(泸卫卫监〔2005〕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消毒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该产品获得卫生许可时卫生部核准的内容一致。此复。           卫生部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212008-1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消毒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字〔2004〕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消毒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经营者采购消毒剂、消毒器械时,应当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复印件和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碘伏和内窥镜清洗消毒机分别属于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

  • 212008-11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292号花永芳代表:您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建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或“酸(氧)化电位水”作为消毒器械或消毒剂上市销售前,均需获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卫生部批准过的这类产品在销售。此复。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 212008-11

    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

    安徽省卫生厅: 你省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能否按“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予以处罚的请示》(卫监〔2001〕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1995)的规定,对经营过期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此复。 ...

  • 212008-11

    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

    苏卫监督〔2006〕3号,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二、凡我省境内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统称“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三、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

  • 212008-11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监督发[2006]191号,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是指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涉水产品。 第三条 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 212008-11

    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监督发[2006]191号,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剂、消毒器械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毒剂、消毒器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第三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 212008-11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严格区分消毒产品与具有治疗药效功能产品的管理,决定对消毒产品的监管范围和卫生许可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即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将以下产品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一)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