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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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200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document.write();document.write();document.write();//for biaotidocument.writ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

  • 21200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

  • 21200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

  • 21200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

  • 212008-11

    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2002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 ...

  • 212008-11

    卫生部关于口腔黏膜消毒产品监管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8]2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用于口腔黏膜的抗(抑)菌产品是否按消毒产品实施许可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8]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用于口腔黏膜具有消毒作用的产品作为消毒产品中消毒剂类管理,仅限于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用于口腔黏膜具有抗(抑)菌作用的产品作为消毒产品中卫生用品类管理。这两类产品均不得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 ...

  • 212008-11

    卫生部关于超越许可范围生产消毒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7)235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生产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生产消毒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京卫监字[2007]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企业应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化学指示物属于消毒器械,生产化学指示物的生产企业应取得消毒器械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于未经批准生产“化学指示物类消毒产品”的行为,我部同意你局意见,根据《消毒管理...

  • 212008-11

    卫生部关于消毒剂标签有效期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461号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合肥市肥西消毒剂厂和江苏同大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84消毒液”标签有效期标注问题的请示》(泸卫卫监〔2005〕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消毒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该产品获得卫生许可时卫生部核准的内容一致。此复。           卫生部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212008-1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消毒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字〔2004〕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消毒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经营者采购消毒剂、消毒器械时,应当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复印件和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碘伏和内窥镜清洗消毒机分别属于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

  • 212008-11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292号花永芳代表:您关于“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建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酸(氧)化电位水生成机”或“酸(氧)化电位水”作为消毒器械或消毒剂上市销售前,均需获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卫生部批准过的这类产品在销售。此复。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