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超越许可范围生产消毒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1-21浏览量: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生产消毒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京卫监字[2007]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企业应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化学指示物属于消毒器械,生产化学指示物的生产企业应取得消毒器械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于未经批准生产“化学指示物类消毒产品”的行为,我部同意你局意见,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此复。
二00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