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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08-11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产品有关监管问题规定如下,即日起实施: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该产品即不得继续生产或进口。如继续进口或生产,应视为无证产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二、在批件有效期内生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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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08-11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卫监督发[2006]191号,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工作,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是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实施前对该产品生产环节有关内容的核实,并应在向检验机构送检产品前完成。在下列情况下需要进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一)国产化妆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首次申报许可。 (二)已获得许可的国产化妆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因变更或增加实际生产现场申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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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08-11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卫监督发〔2005〕426号,2005年11月4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 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第三条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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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08-11
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血液透析治疗,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了《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以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应当遵照本《规范》执行。经批准的一次性血液透析器不得重复使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范》要求复用的,要依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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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08-11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综合医院口腔科、口腔医院、口腔诊所等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确保消毒效果。 第四条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五条 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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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08-11
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消毒技术规范》,科学、准确地评价内镜清洗消毒机的消毒效果,我部组织编写了《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规范》适用于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工作,由卫生部负责解释。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1.目的:为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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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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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08-11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健康相关产品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中规定由卫生部许可的食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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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08-11
卫生部关于取消卫生用品备案的公告
2004年 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部决定从即日起取消《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规定的对卫生用品的备案管理,卫生用品在投放市场前不再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今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加强对卫生用品的市场监管,并做好对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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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08-11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
卫法监发[200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实施的有关规定(一)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于2003年3月31日前受理的消毒产品,按1999年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自2003年4月1日起受理的消毒产品,应当按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二)2002年版《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