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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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2008-1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04

    前言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

  • 052008-12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前 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 052008-12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9号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

  • 052008-12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8月27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

  • 052008-12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发布,1993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食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 食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四条 食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的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

  • 052008-12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5]535号,2005年12月31日,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明胶(以下简称“明胶”)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卫生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明胶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与设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质量检验、贮存与运输和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原则。第三条 ...

  • 052008-12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2]159号,自20002年7月3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卫生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贮存、运输和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 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包括食品香精、香料...

  • 052008-1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绿茶籽油和南瓜籽油管理问题的函

    卫办监督函[2008]35号云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绿茶籽油、南瓜籽油”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管理的紧急请示》(云卫发〔2007〕976号)收悉。经研究并报部领导同意,现将意见函告如下:来文缺乏绿茶籽油、南瓜籽油食用安全证明资料及产品质量规格标准、产品成分分析、生产工艺等背景资料,不能确定其管理方式。请按照新资源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科学评价后确定绿茶籽油、南瓜籽油是否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 052008-12

    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7]274号江苏省卫生厅:该你厅《关于对“芦荟”、“蜂胶”、“黄芪”和“当归”等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紧急请示》(苏卫监督[2007]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该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

  • 052008-12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禁止石油裂解醛经氧化工艺生产的"冰醋酸"用于生产食醋的批复

    卫法监食发[2000]126号吉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用石油裂解醛生产的冰醋酸是否可用于生产食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 如下:根据《食品添加剂--乙酸(醋酸)》(GB1903-80)标准,食用醋酸系用乙醇(发酵法)为原料 制得的乙酸,《食醋卫生标准》(GB2719-1996)中,"配制食醋"是以发酵法工艺制成的食 用乙酸经兑制而成的产品。因此,哈尔滨龙庆食用醋酸厂利用石油裂解醛经氧化工艺生产的 "冰醋酸"不是"食用醋酸",不得用于生产食醋。此复。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二OOO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