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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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2008-12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6号,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第三条...

  • 052008-12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外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节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

  • 052008-12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1日部务会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  批   第五条 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一) 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

  • 052008-12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1986年11月14日卫生部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为加强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第三条 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厂,须经省、市、自治区的产品主...

  • 052008-12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卫法监发[2003]56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第三条 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

  • 052008-12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

  • 052008-12

    徐州市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2003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保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活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清真食堂、清真灶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

  • 052008-12

    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

    经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城市、乡镇的街头、集市贸易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固定或流动设摊、设点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凡在本...

  • 052008-12

    江苏省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

    苏卫疾控〔2002〕25号, 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二、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碘盐加工、分装的企业,必须申领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碘盐加工或分装。品种盐加工、分装企业申领卫生许可证,参照本审批程序。三、碘盐的加工由省盐务局指定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盐业企业承...

  • 052008-12

    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

    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程序。二、凡我省境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保健食品的生产。三、省卫生厅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