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04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2-05浏览量:
前言
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将 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5.4.2);
——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5.4.3);
——增加了“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
GB 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
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5.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5.5)。
本标准适用于3.1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着,2001年4月第1版)
3 术语和定义
GB 771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着不同。
3.2 营养素:从食物中摄取的,维护机体生长发育、活动、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其它对机体有益的成分也属于营养素。
3.3 推荐摄入量:通过实验获得的 —— 可以满足健康群体中绝大多数(97%~98%)的个体 —— 每日维持机体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动所需要从食物中摄取的某种营养素的量。
长期保持推荐摄入量,可以使机体有适当储备。
3.4 适宜摄入量:通过观察和调查获得的,健康群体中的个体每日摄入某种营养素的量。
适宜摄入量(AI)和推荐摄入量(RNI)都能满足群体中几乎所有个体的需要;而适宜摄入量(AI)的准确性远不如推荐摄入量(RNI)。
4 基本要求: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2004第4章的规定,但不得标示下列内容。
4.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4.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它类似用语。
4.3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 包括婴幼儿食品。
5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按GB 7718-2004 中5.1.2和5.1.3的规定标示。
应依据产品实际存在的营养素,按附录A的规定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维生素、矿物质的含量,以及产品的能量值。
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所强化营养素的含量。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按GB 7718-2004中5.2免除。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4 允许标示内容
符合表1界限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能量、营养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低钠”。
符合5.4.2.1~5.4.2.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或营养素含量作比较声称,如“减少了”、“增加了”、“少于”(低于)、“多于”(大于、高于)等等。
符合5.4.3.1~5.4.3.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某种营养素对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的生理作用,例如:
“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铁是血红细胞的形成因子”;
“维生素E保护人体组织内的脂肪免受氧化”;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
5.5 推荐标示内容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
A.1 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
示例:1966kJ/
注:食品的能量是指食物中能提供燃烧热的能量,即热能。
碳水化合物 17kJ/g
蛋白质 17kJ/g
脂肪 37kJ/g
乙醇 29kJ/g
有机酸 13kJ/g
应标示每
如需标明碳水化合物的类型,应按以下方式:
每
应标示每
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以mg或μg表示;
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以国际单位(IU)或mg、μg表示。
应标示每
A.2 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
可采用A.2.1~A.2.3任意一种,或兼用其中二种、三种方式标示能量、营养素的数值。其中A.2.1是最合理、消费者最容易理解的方式。
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超出标示值的范围。
按此方式标示时,强化的营养素或天然存在的固有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如声称低能量、低脂肪、低饱和脂肪酸、低胆固醇或低钠时,这些物质的实际含量不得超过标示值的20%。
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高于或低于对应的标示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