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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08-12
关于规定交通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和管辖范围的通知
1996年5月22日卫生部、交通部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规定,现就交通部在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交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界定原则(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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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08-12
关于规定铁道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通知
1996年2月29日卫生部、铁道部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规定,现就铁道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铁道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界定原则:(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加速我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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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国食药监协[2004]556号,2004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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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08-12
卫生部关于发布生产组合式保健食品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14日) 随着保健食品的发展,国内外逐渐出现了组合式保健食品这种新的包装方式。为保证组合的科学性以及标签、说明书的真实性,现作出如下规定:一、组合式保健食品是指为满足一类人群的特殊健康需要,同时方便消费者食用,将几种功能不相互矛盾的保健食品或营养素补充剂组合在一个销售包装内进行销售,并要求消费者同时食用的一组保健食品。二、保健食品组合包装的要求如下:(一)组合式保健食品中的每个单一产品必须是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二)组合式保健食品中的所有保健食品必须是同一单位研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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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08-12
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就我部审批的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做如下调整: 一、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 1、 免疫调节 ;2、 调节血脂;3、 调节血糖 ;4、 延缓衰老 ;5、改善记忆 ;6、 改善视力 ;7、促进排铅 ;8、 清咽润喉 ;9、 调节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抗突变;13、抗疲劳 ;14、耐缺氧;15、抗辐射 ;16、减肥 ;17、促进生长发育;18、改善骨质疏松 ;19、改善营养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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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87种)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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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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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要求,为认真做好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和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防止出现预防性健康管理脱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化妆品生产人 员健康证的发放不再进行审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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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08-12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并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第三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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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08-12
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自2008年8月7日发布施行。 运动营养食品指为适应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的生理、代谢需要或某些特殊营养素的需求,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调制的食品或营养补充食品。为了规范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现制定以下关于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一、食品添加剂:不同食品类别的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参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相同或相近类别的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