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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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2008-12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87种)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

  • 052008-12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三...

  • 052008-12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要求,为认真做好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和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防止出现预防性健康管理脱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化妆品生产人  员健康证的发放不再进行审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052008-12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并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第三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

  • 052008-12

    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自2008年8月7日发布施行。 运动营养食品指为适应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的生理、代谢需要或某些特殊营养素的需求,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调制的食品或营养补充食品。为了规范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现制定以下关于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一、食品添加剂:不同食品类别的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参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相同或相近类别的食品。 ...

  • 052008-12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2004年12月30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

  • 052008-12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

    卫监督发[2005]515号,自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依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 第三条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以下称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是指由...

  • 052008-12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1996年7月18日卫生部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第三条 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

  • 052008-12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

  • 052008-12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2002年4月15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食品卫生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