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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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2009-01

    关于按摩减肥场所不应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的答复

    关于按摩减肥场所不应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的答复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闽卫(2000)函30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按摩减肥场所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在《条例》修改前,此类场所不宜纳入《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此复。 2000年9月28日

  • 222009-01

    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1998]第9号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监[199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宾馆、旅店中使用化妆品应认定为经蕾行为,此类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应根据其购进价及同类化妆品市场销售价认定。 此复。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 222009-01

    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9〕21号 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抗抑菌制剂类卫生用品中检出抗生素处理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苏卫监督〔2008〕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消毒产品属于“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等生产消毒产品的,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符合其规定。此复。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 222009-01

    卫生部关于静脉采血进行隐性血栓检测属于诊疗活动的批复

    卫医政函〔2008〕490号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静脉采血进行隐性血栓检测是否属于诊疗活动的请示》(沪卫法规〔200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通过静脉采血进行隐性血栓检测,是一种通过检查对疾病作出判断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此复。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 052008-12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

  • 052008-12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 052008-1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

  • 052008-12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8年7月16日商务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

  • 052008-12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3日发布,1994年10月1日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第三条 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 052008-1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6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