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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2-0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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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2-03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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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2-0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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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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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09-1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饼店行业申办生产经营许可意见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09〕1048号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饼店业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申办的情况反映》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饼店行业中如果属于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食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如果属于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应由省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其是否实行许可管理以及相应监管部门。 特此复函。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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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09-12
卫生部、农业部关于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工作,卫生部与农业部就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相关机制和工作程序指出如下协商意见: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农业部负责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专业工作组的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二是农业部提出农药及兽药残留标准,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统一发布。农业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与规程的计划等日常工作,负责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并对标准进行审查形成标准发布稿;三是农业部制订食用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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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09-12
大米等粮食生产者不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5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大米等粮食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缺乏工艺必要性,大米等粮食生产者不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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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09-12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监督稽便函〔2009〕356号山东省卫生厅法监处: 你处《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法监函〔2009〕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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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09-12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禁止供水单位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等消毒剂的通知
卫监督环便函[2009]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监督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监督处:为加强生活饮用水消毒的监督管理,我部近期组织对全国生活饮用水消毒剂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全国部分用水单位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或三氯异氰尿酸类消毒剂对饮用水进行常规消毒。专家评估认为,二氯异氰尿酸钠或三氯异氰尿酸长期用于饮水消毒存在一定卫生安全隐患,这两类消毒剂用于饮水消毒时“仅限于紧急情况下少量使用”,不宜作为供水单位常规消毒剂使用。请各单位责令仍在使用这两类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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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09-12
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9〕326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2009〕303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此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