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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2-05浏览量:

苏卫疾控〔200225, ○○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碘盐加工、分装的企业,必须申领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碘盐加工或分装。

  品种盐加工、分装企业申领卫生许可证,参照本审批程序。

  三、碘盐的加工由省盐务局指定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盐业企业承担,碘盐的分装由各地盐业企业承担,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碘盐的加工或分装。

  四、碘盐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碘盐分装企业卫生许可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负责碘盐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

  五、从事碘盐加工、分装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卫生监督员到碘盐加工或分装企业采集样品,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六、从事碘盐加工的企业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报资料:

  1、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国家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3、碘盐加工企业的周围环境、加工场所和生产设备位置平面布局图。

  4、碘盐加工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用主要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及其卫生情况。

  5.碘盐加工企业检验机构、仪器设备、人员以及开展检测项目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7、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碘酸钾等原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资料。

  8、碘盐包装及产品标识设计稿。

  9、碘盐产品执行标准(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0、碘盐加工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11、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1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1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碘盐加工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管辖权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八、省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碘盐加工企业的申请后,在一个月内,会同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完成申请资料和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审批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九、从事碘盐分装的企业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报资料:

  1、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盐业企业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3、碘盐分装企业周围环境、分装场所和生产设备位置平面布局图。

  4、碘盐分装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用主要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等及其卫生情况。

  5、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6、用于分装用碘盐的质量检验报告。

  7、碘盐包装及产品标识设计稿。

  8、碘盐产品执行标准(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9、碘盐分装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10、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11、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12、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十、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碘盐分装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管辖权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十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碘盐分装企业的申请后,在一个月内,会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申报资料和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审批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十二、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或市简称)卫盐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分为碘盐加工或碘盐分装。

  十三、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的碘盐加工、分装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  

  经审核获批准的予以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十四、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由省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审查。复核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碘盐加工、分装企业的生产环境、布局、设备、包装材料、工艺、卫生设施以及生产过程的卫生情况。

  2、碘盐加工、分装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情况。

  3、卫生制度执行情况。

  4、碘盐包装标识、说明书。

  5、碘盐加工、分装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情况。

  6、取得卫生许可证以来,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总结。

  复核审查合格者,由省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许可证上加盖年度审核标记。对不合格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整改并审查合格后,予以加盖年度审核标记。

  十五、凡逾期未及时申请换发或未通过复核审查的企业,其卫生许可证将视为无效。

  十六、碘盐加工、分装企业更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地址名称,应当向省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更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证明和卫生许可证原件,经所在地市或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新证(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并注明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同时收回原许可证。

  十七、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后,应及时在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纸,向省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补发卫生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市或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卫生许可证。

  补发新证后,原卫生许可证的编号将不再保留,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