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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2-05浏览量:

卫法监发[200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就我部审批的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做如下调整:

一、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

1、 免疫调节 ;2、 调节血脂;3、 调节血糖 ;4、 延缓衰老 ;5、改善记忆 ;6、 改善视力 ;7、促进排铅 ;8、 清咽润喉 ;9、 调节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抗突变;13、抗疲劳 ;14、耐缺氧;15、抗辐射 ;16、减肥 ;17、促进生长发育;18、改善骨质疏松 ;19、改善营养性贫血 ;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21、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和油份);

22、改善胃肠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除上述保健食品功能外的其它功能暂停受理和审批。

二、同一配方保健食品申报和审批功能不超过两个。

三、不再受理已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增补功能的申请。

以往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000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