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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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2008-11

    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黑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明确X射线诊断机和放射治疗设备检定部门的紧急请示》(黑卫法监发[2002]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医用X线机、CT机、钴—60治疗机、医用加速器以及装有“医用三源”的诊断或治疗设备的作用是利用这些源发射的能量来达到诊断或治疗的目的,而不是以电离辐射计量学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关于“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

  • 242008-11

    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163号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 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此复。 ...

  • 242008-11

    关于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9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5〕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进一步规范乙类大型设备配置(更新)申报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江苏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见附件),请各市卫生...

  • 242008-11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卫办监督发〔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资质审定...

  • 242008-11

    江苏省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机构资质基本条件

    2007年1月10日起施行。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

  • 242008-11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卫生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和我厅《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认真做好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现场审核工作。现场审核是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时,卫生监督员必须现场填写卫生部统一制定的《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见附件),并按照现场审核表中审核标准给出“建议批准...

  • 242008-11

    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

  • 242008-11

    江苏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申报审批工作程序,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审批工作程序。一、审批内容卫生部指定的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具体内容是指: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医用直线加速器(L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

  • 242008-11

    江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程序

    苏卫规财[2001]155号,2001年12月24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3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等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大型医用设备”指列入卫生部管理目录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爱克司刀(X-刀...

  • 242008-11

    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卫办规财发〔200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现将此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各地编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指导意见,抓紧组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工作。各地的配置规划需在5月30日以前通过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网上审批系统报送,同时还需要以文字形式分别报送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以及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