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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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2008-11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卫生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和我厅《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认真做好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现场审核工作。现场审核是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时,卫生监督员必须现场填写卫生部统一制定的《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见附件),并按照现场审核表中审核标准给出“建议批准...

  • 242008-11

    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

  • 242008-11

    江苏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申报审批工作程序,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审批工作程序。一、审批内容卫生部指定的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具体内容是指: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医用直线加速器(L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

  • 242008-11

    江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程序

    苏卫规财[2001]155号,2001年12月24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3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等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大型医用设备”指列入卫生部管理目录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爱克司刀(X-刀...

  • 242008-11

    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卫办规财发〔200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现将此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各地编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指导意见,抓紧组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工作。各地的配置规划需在5月30日以前通过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网上审批系统报送,同时还需要以文字形式分别报送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以及国...

  • 242008-11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新形势下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法治意识 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核能利用的飞速发展和辐射技术的广泛应用,放射事故和放射性职业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对劳...

  • 242008-11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放射源安全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如下:一、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制订和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负责放射源的...

  • 242008-11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149-2002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WS/T74—1996同时废止。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钧正、卢正福。 ...

  • 242008-11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2002

    前言 本标准第3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依据国际放射性防护委员会(ICRP)第60、75、78号出版物及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丛书No.RS—G—1.2编写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

  • 242008-11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

    前言 本标准第4.1条、第4.2条和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5294-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起草时主要依据卫生部令第52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并参考ICRP第60号出版物《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90年建议书》、ICRP第75号出版物《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的一般原则》和IAEA安全丛书115号《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等资料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