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2008-12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
天津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可否生产经营使用回收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的食品饮料的请示》(津卫执函[2005]4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饮料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采购时应索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回收的废旧金属易拉罐灌装食品饮料进行销售。特此批复。 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
052008-12
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27号江西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卫法监文〔200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漂白剂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干辣椒。使用漂白剂处理干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应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此复。 二○○五年四月四日
-
052008-12
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异地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请示》(黑卫法监发 [2004]6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及相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地方性法规明令规定禁止的除外。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委托或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活动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种类必须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所持有...
-
052008-12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有关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卫卫监[2004]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因此,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和卫生部公告名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二、按照《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GB1903—1996...
-
052008-12
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卫生厅:你厅《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1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从事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以大包装食品为原料直接通过分装加工方式生产定型包装食品的企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其生产贮存条件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及相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
052008-12
卫生部关于碘盐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碘盐卫生许可项目的请示》(苏卫法监[2004]69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现答复如下:按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我部对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审定,共取消了23项行政许可项目,分别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4]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予以公布。2004年6月29日,《国...
-
052008-12
卫生部关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卫生厅:你厅《关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活性炭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应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卫生许可证发放。二、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应符合《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GBl0621一1989)的要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发放卫生许可证。 此复。 ...
-
052008-12
卫生部关于禁止在豆制品中添加滑石粉的批复
云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能否在豆制品中添加滑石粉作为抗结剂使用的紧急请示》(云卫发〔2004〕3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中滑石粉的使用范围不包括豆制品。在豆制品中添加滑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应按照该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此复。卫生部 ...
-
052008-12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无根豆芽激素是否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请示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无根豆芽激素是否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请示的批复苏卫法监〔2004〕55号金坛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无根豆芽激素是否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请示》(坛卫字[2004]第56号)收悉,根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年第26号),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下简称“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
-
052008-12
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212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制发豆芽菜是否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4]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复。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