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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碘盐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批复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2-05浏览量: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碘盐卫生许可项目的请示》(苏卫法监[2004]69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按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我部对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审定,共取消了23项行政许可项目,分别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4]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予以公布。2004629,《国务院对确保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在决定对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的同时,明确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

《食盐加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的“碘盐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和“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2项卫生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的精神,应当依法继续实施。

此复。

00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