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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2-05浏览量: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卫卫监[2004]44)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因此,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和卫生部公告名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二、按照《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GB19031996)规定,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冰乙酸采用乙醇发酵制备,利用甲醇与一氧化碳反应制备的冰乙酸应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对待。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配置食醋》(SB103372000)的要求,配置食醋用冰乙酸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GB19031996)的规定。

  此复。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