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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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2008-11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文化娱乐场所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风等卫生标准值及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酒吧、茶座、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等。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2.1标准值: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值项目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酒吧、茶座咖啡厅温度(有空调装置)冬季 ℃>18>18>18夏季≤28≤28≤28相对湿度(有中央空调装置)%40~6540~6540~65风速(有...

  • 262008-11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2 引用标准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3.1 标准值(见表1、表2)表 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项目3~5星级饭店、宾馆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普通旅店招待所温度 冬季 ℃>20>20≥16(采暖地区)夏季<26<28-相对湿度 ...

  • 252008-11

    卫生部关于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7]160号 云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卫发〔2006〕9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你厅反映的云南红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NPK复合肥技术改造项目(已经预评价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而擅自开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职业病防治...

  • 252008-11

    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7]36号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请示》(浙卫[2006]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二、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三、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本地)的县(区)行...

  • 252008-11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7]35号山西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06]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五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凡具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机构性质、级别、规模大小以及隶属关系等,均可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其...

  • 252008-11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429号黑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黑卫监督发[2006]5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当事人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二、凡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以及没有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导致当事人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 252008-11

    卫生部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339号河北省卫生厅:你厅两次《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2005〕25、34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具有资质的尘肺病病理诊断医师做出的诊断应当作为尘肺病诊断的依据。二、对已经死亡者的尘肺病例的诊断,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尘肺病病理诊断医师做出的病理诊断和职业病诊断的其他要件进行诊断。 此复。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 252008-11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298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监[2005]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此复。 ...

  • 252008-11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29号广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职业性(轻、中、重)度听力损伤是否属于职业病问题的请示》(粤卫〔2005〕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GBZ49-2002)中的听力损伤分级是依据噪声所致听力损伤程度确定的,职业性轻度、中度、重度听力损伤及噪声聋均为职业病。 此复。二○○五年四月四日

  • 252008-1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04〕552号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进行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4〕1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评价机构的资质、专家资格、评价报告书的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法规、规章和《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的规定执行。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