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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08-11
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7]36号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请示》(浙卫[2006]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二、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三、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本地)的县(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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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08-11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7]35号山西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06]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五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凡具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机构性质、级别、规模大小以及隶属关系等,均可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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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08-11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429号黑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黑卫监督发[2006]5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当事人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二、凡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以及没有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导致当事人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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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08-11
卫生部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339号河北省卫生厅:你厅两次《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2005〕25、34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具有资质的尘肺病病理诊断医师做出的诊断应当作为尘肺病诊断的依据。二、对已经死亡者的尘肺病例的诊断,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尘肺病病理诊断医师做出的病理诊断和职业病诊断的其他要件进行诊断。 此复。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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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298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监[2005]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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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29号广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职业性(轻、中、重)度听力损伤是否属于职业病问题的请示》(粤卫〔2005〕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GBZ49-2002)中的听力损伤分级是依据噪声所致听力损伤程度确定的,职业性轻度、中度、重度听力损伤及噪声聋均为职业病。 此复。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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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08-1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04〕552号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进行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4〕1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评价机构的资质、专家资格、评价报告书的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法规、规章和《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的规定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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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08-11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215号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卫[2004]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并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设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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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4]73号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标准适用问题的请示》(浙卫[2004]12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在《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进行诊断。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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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08-11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函[2004]13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的请示》(沪卫法[2003]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是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中的“行业举例”,仅是举例说明职业活动中存在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分常见行业和工种,并未列出全部行业和工种。二、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种的认定,应当根据工作场所中实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接触情况进行综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