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1-26浏览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
2 引用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值
项目 |
更衣室 |
浴室(淋、池、盆浴) |
桑那浴室 |
室温 ℃ |
25 |
30~50 |
60~80 |
二氧化碳 % |
≤0.15 |
≤0.10 |
- |
一氧化碳 mg/m3 |
≤10 |
- |
- |
照度 lx |
≥50 |
≥30 |
≥30 |
水温 ℃ |
- |
40~50 |
- |
浴池水浊度 度 |
- |
≤30 |
- |
3.2 卫生要求
4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武汉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辽宁省卫生防病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超草人尚翠娥、董善亨、李长善、张晓明、崔玉珍。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