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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批复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1-25浏览量:

卫监督发[2007]160 

云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卫发〔20069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你厅反映的云南红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NPK复合肥技术改造项目(已经预评价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而擅自开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此复。

                      ○○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