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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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2008-11

    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

    安徽省卫生厅: 你省安庆市卫生局《关于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能否按“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予以处罚的请示》(卫监〔2001〕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1995)的规定,对经营过期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此复。 ...

  • 212008-11

    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

    苏卫监督〔2006〕3号,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二、凡我省境内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统称“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三、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

  • 212008-11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监督发[2006]191号,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是指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涉水产品。 第三条 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 212008-11

    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监督发[2006]191号,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剂、消毒器械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毒剂、消毒器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第三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 212008-11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严格区分消毒产品与具有治疗药效功能产品的管理,决定对消毒产品的监管范围和卫生许可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即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将以下产品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一)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二...

  • 212008-11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产品有关监管问题规定如下,即日起实施: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该产品即不得继续生产或进口。如继续进口或生产,应视为无证产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二、在批件有效期内生产或...

  • 212008-11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卫监督发[2006]191号,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工作,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是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实施前对该产品生产环节有关内容的核实,并应在向检验机构送检产品前完成。在下列情况下需要进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一)国产化妆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首次申报许可。 (二)已获得许可的国产化妆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因变更或增加实际生产现场申请变...

  • 212008-11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卫监督发〔2005〕426号,2005年11月4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 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第三条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二)...

  • 212008-11

    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血液透析治疗,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了《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以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应当遵照本《规范》执行。经批准的一次性血液透析器不得重复使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范》要求复用的,要依照有关...

  • 212008-11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综合医院口腔科、口腔医院、口腔诊所等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开展口腔科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确保消毒效果。 第四条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五条 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