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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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2008-11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02

    前言 本标准第3~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9-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上海肿瘤医院、上海医用核子仪器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志林、丛树越、牟灿兴、孙振雄、钟柏牛。 ...

  • 242008-11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8-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8-2002 前言 本标准第5、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WS/T 190—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总结我国医用诊断X射线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监测经验基础上,引用有关国际标准和我国国家标准,规范了医用诊断X射线机防护性能的检测方法,规定了医用诊断X射线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要求。本标准与国家职业卫生标...

  • 242008-11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 前言 本标准第4—7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8279-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主要就医用诊断X射线机产品的防护性能、医用诊断X射线机机房的防护设施、医用X射线诊断的防护安全操作等规定技术要求;而有关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由另一项相互配套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38-2002《医用X射线...

  • 242008-11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Z98-2002

    前言 本标准的的第1、2、3、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况特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87-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秀凤。...

  • 242008-1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是根据六个国际组织(即: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批准并联合发布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丛书115号,1996年版)对我国现行辐射防护基本标准进行修订的,其技术内容与上述国际组织标准等效。依据上述国际组织标准对我国现行辐射防护基本标准进行修订时,还充分考虑了我国十余年来实施现行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的经验和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保留了现行标准中...

  • 24200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

  • 242008-11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卫监督发〔2006〕479号,2006年12月1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

  • 242008-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

  • 242008-1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

  • 242008-1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