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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08-11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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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0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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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08-11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29日卫生部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保障劳动者健康,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41号部长令),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系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第四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卫生部领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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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08-11
卫生部关于医用加速器等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医用加速器等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274号江苏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医用加速器等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监管工作的紧急请示》(苏卫法监[2005]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医用加速器、钴—60治疗机、X线诊断机、CT机、医用激光源、医用超声源等是以诊断治疗为目的医疗设备,不是用来测量被测物量值、以量值传递为目的的标准物质和标准器具,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畴。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管,我部拟出台《放射诊疗管理办法》。请你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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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08-11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77号 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请求》(渝卫[200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放射作为特殊的职业危害因素,对其监测和评价,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做了明确规定: (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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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08-11
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119号黑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明确X射线诊断机和放射治疗设备检定部门的紧急请示》(黑卫法监发[2002]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医用X线机、CT机、钴—60治疗机、医用加速器以及装有“医用三源”的诊断或治疗设备的作用是利用这些源发射的能量来达到诊断或治疗的目的,而不是以电离辐射计量学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关于“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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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08-11
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163号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 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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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08-11
关于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9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5〕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进一步规范乙类大型设备配置(更新)申报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江苏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见附件),请各市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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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08-11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卫办监督发〔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资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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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08-11
江苏省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机构资质基本条件
2007年1月10日起施行。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