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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监督所要求消毒企业和消毒服务机构尽快申请办证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2-11-21浏览量:

按照卫生部2002年7月1日实施的新《消毒管理办法》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以及从事消毒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其产品必须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部备案,取得凭证,方可生产销售。这些产品包括用于医疗用品、皮肤、餐饮具、水、空气及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妇女经期用卫生用品、尿布、湿巾、抗菌洗剂、一次性纸巾、卫生棉(棒、签、球)等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输注类、导管类、诊疗类、手术巾、敷料类及护理器材类等四大类用品。对新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相关证件的,其过渡管理期限至年底届满。从2003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上述两证;经营、采购消毒产品,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备案凭证复印件(两证),否则,将给予处罚。徐州市卫生监督所依法承担上述两证的初审、现场汇审、年度审核和日常监督职责。为保护企业利益,发展我市经济,市卫生监督所于8月和9 月两次通知有关企业到省卫生监督所接受换证培训,又于10月25日发出换证通知,并对全市已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和采样。随着过渡期限的临近,为使各企业和消毒服务机构按时审领证件,市卫生监督所再次通知我市相关企业尽快联系领取申请资料或咨询。联系电话:5800711,5800755,或查询徐州市卫生监督网:http://.www.xzwsj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