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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GB 37489.5-2019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9-11-13浏览量:

前言

本部分5.1.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 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 3767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5项标准组成。

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住宿场所;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第4部分:沐浴场所;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本部分为GB 37489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 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中有关设计卫生要求内容。

本部分与GB 9666-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细化了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设计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美容美发区设计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清洗消毒间(区)、储藏间(区)设计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暖通空调设计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给水排水、电气设计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莉萍、郭常义、张海云、苏瑾、倪骏、翟清、郑毅鸣、许慧慧、吴世达、陈健。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9666-1988、GB 9666-1996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1 范围

GB 37489的本部分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美容美发场所的基本要求及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暖通空调、排水、电气的设计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美容店、理(美)发店。

本部分不适用于医疗美容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7489.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 基本要求

应符合GB 37489.1的要求。

4 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4.1 应设美容区、美发区、清洗消毒间(区)、储藏间(区)、更衣室(柜)等功能区域,合理布局。

4.2 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分隔设置。

4.3 经营面积在50m2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单独的烫、染工作间;经营面积小于50m2的美发场所,应设单独的烫、染工作区。

4.4 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m2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50m2以下的美发场所应设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区。

4.5 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m2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储藏间;50m2以下的美发场所应设储藏区。

5 单体

5.1 美容、美发区

5.1.1 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m2,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m2

5.1.2 每个美容床位服务面积不宜小于3m2,床间距不宜小于1m;每个美发座位服务面积不宜小于2.5m2,座椅间距不宜小于1.5m。

5.1.3 美发场所应设流动水洗发设备,洗发设备和座位比不应小于1:5。

5.2 清洗消毒间(区)

5.2.1 应设美容美发工具清洗消毒间(区)。

5.2.2 提供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清洗消毒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内应有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拖鞋等专用清洗消毒池。

5.2.3 提供杯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采用物理法消毒的,消毒间内应有清洗水池和消毒柜。采用化学法消毒的,消毒间内应设杯具专用的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消毒池的容量、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要。

6 暖通空调

6.1 烫、染工作间(区)应设机械通风设施。

6.2 洗发等潮湿区域应设机械通风设施。

6.3 使用燃煤或燃气设备的区域,应设机械通风装置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及报警装置。

6.4 风管及其配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7 排水

应设毛发过滤装置。

8 电气

8.1 应符合JGJ 16的要求。

8.2 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的密闭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各部件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8.3 应设漏电保护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