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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GB 37489.4-2019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9-11-13浏览量:

前言

本部分的4.3、5.1.2、5.2.2和5.2.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 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 3767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5项标准组成。

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住宿场所;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第4部分:沐浴场所;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本部分是GB 3748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 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中有关设计卫生要求内容。

本部分与GB 9665-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细化了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设计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沐浴区设计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更衣室、清洗消毒间、储藏间设计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给水排水、电气设计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倪骏、郭常义、郑毅鸣、陈健、翟清、沈新、吴世达、苏瑾、张莉萍、杨彦敏、许慧慧。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9665-1988、GB 9665-1996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

1 范围

GB 37489的本部分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沐浴场所的基本要求及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的设计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共浴室,其他沐浴场所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不适用于婴幼儿沐浴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7489.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 基本要求

应符合GB 37489.1的要求。

4 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4.1 应设沐浴区、更衣室、休息室、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储藏间及其他辅助用房,合理布局,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

4.2 设浴池的沐浴场所应设池水处理机房和消毒剂专用库房,不得与沐浴区、更衣室、休息室连通。

4.3不宜设在地下。

5 单体

5.1 沐浴区

5.1.1 应分设男、女淋浴区,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应小于0.9m。

5.1.2 宜设置淋浴隔断。

5.1.3 墙壁及天花板应使用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花板应有防止水蒸气结露的相应措施;地面应耐腐、防渗、防滑,便于清洁消毒,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

5.1.4 淋浴区相邻区域应设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地坪应低于淋浴区。

5.2 更衣室

5.2.1 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人数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备。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

5.2.2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霉、防水材料。

5.2.3淋浴室与更衣室的使用面积之比,宜采用1.0~0.9。

5.2.4 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0.125m2,走道宽度不小于1.5m。

5.2.5 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墙壁及天花板应使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

5.3 清洗消毒间

5.3.1 提供毛巾、浴巾、浴衣裤、拖鞋、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用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清洗消毒间。消毒间内应有毛巾、浴巾、浴衣裤、拖鞋、修脚工具专用清洗消毒池。

5.3.2 提供杯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采用物理法消毒的,消毒间内应有清洗水池和消毒柜。采用化学法消毒的,消毒间内应设杯具专用的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消毒池的容量、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要。

5.4 消毒剂专用库房

5.4.1 应独立设置,并应靠近建筑物内的次要通道和水处理机房的加药间。

5.4.2 墙面、地面、门窗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5.4.3 应设给水和排水设施,并应设冲淋洗眼设施。

6 暖通空调

6.1 沐浴区应设机械通风和除湿设施。

6.2 更衣室应设供暖设施和通风设施。

6.3 消毒剂专用库房、使用燃煤或燃气设备的区域,应设机械排风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及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低于12次/h。

6.4 风管及其配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7 给水排水

7.1 浴池池水处理设备不得与淋浴用水、饮用水管道连通。

7.2 应设毛发过滤装置。

8 电气

8.1 应符合JGJ 16的要求。

8.2 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的密闭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各部件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8.3 应设漏电保护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