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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GB 37489.3-2019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9-11-13浏览量:

前言

本部分5.2、6.2.4、6.3.2和7.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 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 3767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5项标准组成。

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住宿场所;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第4部分:沐浴场所;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本部分为GB 37489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 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中有关设计卫生要求内容。

本部分与GB 9667-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细化了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游泳池、更衣室、淋浴室、浸脚消毒池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消毒间、储藏间()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游泳池水处理设计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暖通空调设计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电气设计的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瑾、翟清、郭常义、贾晖、张莉萍、倪骏、陈健、郑毅鸣、许慧慧、吴世达、马永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9667-1988GB 9667-1996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1 范围

GB 37489的本部分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人工游泳场所的基本要求及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游泳池水处理设计、暖通空调、采光照明、电气的设计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游泳场(),其他人工游泳场所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不适用于婴幼儿游泳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GB 37489.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

CJJ 122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工游泳场所 artificial  swimming  place

人工建造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进行游泳活动的各类室内外水面()及其设施设备。

4 基本要求

4.1 应符合GB 19079.1和CJJ 122的要求。

4.2 应符合GB 37489.1的要求。

5 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5.1 人工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更衣室、淋浴室、浸脚消毒池、公共卫生间、水处理机房和消毒剂专用库房。按更衣室、淋浴室、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水处理机房和消毒剂专用库房不得与游泳池、更衣室、淋浴室连通。

5.2人工游泳场所不宜设置在地下室。

6 单体

6.1 游泳池

6.1.1 游泳池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5m2

6.1.2 儿童池不应与成人池连通,儿童池和成人池应分别设置连续循环供水系统。

6.1.3 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设置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内设置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6.2 更衣室

6.2.1 更衣室通道应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6.2.2 更衣室墙壁及天花板采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

6.2.3 应按其规模设置更衣柜,一客一用。最多接待泳客数计算方法见式(1)。

A=S/2.5  …………………………(1)

式中:

A——最多接待泳客数;

S——游泳池池水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6.2.4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霉、防透水材料制造。

6.3 淋浴室

6.3.1 应分设男、女淋浴室,每20人~30人应设一个淋浴喷头。

6.3.2宜设淋浴隔断。

6.3.3 墙壁及天花板应使用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花板应有防止水蒸气结露措施;地面应耐腐、防渗、防滑,便于清洁消毒,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

6.3.4 淋浴室相邻区域应设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地坪应低于淋浴室。

6.4 浸脚消毒池

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其宽度应与走道同宽,长度不小于2m,深度不小于20cm。浸脚消毒池应具备给水排水条件。

6.5 清洗消毒间

6.5.1 提供毛巾、浴巾、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专用的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内应有毛巾、浴巾、拖鞋等专用清洗消毒池。

6.5.2 提供杯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采用物理法消毒的,消毒间内应有清洗水池和消毒柜。采用化学法消毒的,消毒间内应设杯具专用的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消毒池的容量、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要。

6.6 消毒剂专用库房

6.6.1 应独立设置,并应靠近建筑物内的次要通道和水处理机房的加药间。

6.6.2 墙面、地面、门窗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6.3 应设给水和排水设施,并应设冲淋洗眼设施。

7 游泳池水处理设施

7.1 应安装游泳池补水计量专用水表。

7.2宜安装水表远程监控在线记录装置。

7.3 池水循环周期不应超过4h。

7.4 应设余氯、浑浊度、pH、氧化还原电位等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控装置。循环给水管上的监控点应设在循环水泵之后过滤设备工艺之前;循环回水管上的监控点应设在絮凝剂投加点之前。

7.5 应设加氯机,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的水源,其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

7.6 消毒剂投入口位置应设在游泳池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7.7 循环净化设备不得与淋浴用水、饮用水管道连通。

7.8 放置、加注净化、消毒剂区域应设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识。

7.9 游泳池水处理机房应设与池水净化消毒加热相配套的检测报警装置,并设明确标识。

7.10 应设毛发过滤装置。

8 暖通空调

8.1 室内游泳池、淋浴间应设机械通风和除湿设施。

8.2 更衣室应设供暖设施和通风设施。

8.3 消毒剂专用库房、游泳池水处理机房、使用燃煤或燃气设备的区域,应设机械排风和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低于12次/h。

8.4 风管及其配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9 照明

开放夜场应设应急照明灯。

10 电气

10.1 应符合JGJ 16的要求。

10.2 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的密闭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各部件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10.3 应设漏电保护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