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2部分:住宿场所GB 37489.2-2019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9-11-13浏览量:
前言
本部分4.1、5.1.1、5.1.2和5.1.4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 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 3767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5项标准组成。
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住宿场所;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第4部分:沐浴场所;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本部分为GB 37489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 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设计卫生要求内容。
本部分与GB 9663-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细化了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客房、清洗消毒间、公共盥洗室和公共浴室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储藏间、洗衣房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通风、采光照明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健、郭常义、倪骏、翟清、许慧慧、苏瑾、杨彦敏、吴世达、张莉萍、郑毅鸣、王成东、宋伟民、张伟国。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9663-1988、GB 9663-1996。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2部分:住宿场所
1 范围
GB 37489的本部分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住宿场所的基本要求及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通风、采光照明的设计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其他住宿场所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不适用于民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7489.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 37489.4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4部分:沐浴场所
JGJ 62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JGJ 62的要求。
3.2 应符合GB 37489.1的要求。
4 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4.1 客房宜远离交通干道。
4.2 客房应与其他功能用房、辅助设施保持适当距离。
4.3 应设置清洗消毒间、储藏间、员工更衣室等服务用房。
4.4 客房无卫生间的住宿场所应设置公共盥洗室、公共浴室。
5 单体
5.1 客房
5.1.1不宜设置在无外窗的建筑空间内。
5.1.2不宜设置高低铺位。
5.1.3 床位占地面积不应低于4m2/人。
5.1.4 床位占地面积不宜低于7m2/人。
5.1.5 客房的送风和排风管道应采取消声处理措施。
5.1.6 客房卫生间应设洗漱、淋浴、水冲式便器等卫生洁具。
5.2 清洗消毒间
5.2.1 提供杯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采用物理法消毒杯具的,消毒间内应有清洗水池和消毒柜。采用化学法消毒杯具的,消毒间内应设杯具专用的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消毒池的容量、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要。
5.2.2 提供拖鞋、脸盆、脚盆的,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消毒间内应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
5.3 公用盥洗室和公共浴室
5.3.1 公用盥洗室应分设男、女区域,按床位应每9人设1个水龙头。
5.3.2 公共浴室应符合GB 37489.4的要求。住宿场所的公共浴室应按床位每9人设1个淋浴喷头。
5.4 洗衣房
5.4.1 洗衣房应分设衣物收取及分发处,其平面布置应分设污衣入口、污衣区、洁衣区、洁衣出口,并应避开主要客流通道。
5.4.2 采用外送清洗的,应设外送物品的暂存区。暂存区不得设在清洁物品储藏间内。
6 通风
公用盥洗室、公共浴室和洗衣房应设机械通风和除湿设施,风管及其配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7 采光照明
7.1 客房应有自然采光。
7.2 客房应配置可满足阅读要求的照明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