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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2部分:住宿场所GB 37489.2-2019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9-11-13浏览量:

前言

本部分4.1、5.1.1、5.1.2和5.1.4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 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 3767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5项标准组成。

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住宿场所;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第4部分:沐浴场所;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本部分为GB 37489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 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设计卫生要求内容。

本部分与GB 9663-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细化了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客房、清洗消毒间、公共盥洗室和公共浴室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储藏间、洗衣房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通风、采光照明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健、郭常义、倪骏、翟清、许慧慧、苏瑾、杨彦敏、吴世达、张莉萍、郑毅鸣、王成东、宋伟民、张伟国。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9663-1988GB 9663-1996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2部分:住宿场所

1 范围

GB 37489的本部分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住宿场所的基本要求及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通风、采光照明的设计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其他住宿场所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不适用于民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7489.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 37489.4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4部分:沐浴场所

JGJ 62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JGJ 62的要求。

3.2 应符合GB 37489.1的要求。

4 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4.1 客房宜远离交通干道。

4.2 客房应与其他功能用房、辅助设施保持适当距离。

4.3 应设置清洗消毒间、储藏间、员工更衣室等服务用房。

4.4 客房无卫生间的住宿场所应设置公共盥洗室、公共浴室。

5 单体

5.1 客房

5.1.1不宜设置在无外窗的建筑空间内。

5.1.2不宜设置高低铺位。

5.1.3 床位占地面积不应低于4m2/人。

5.1.4 床位占地面积不宜低于7m2/人。

5.1.5 客房的送风和排风管道应采取消声处理措施。

5.1.6 客房卫生间应设洗漱、淋浴、水冲式便器等卫生洁具。

5.2 清洗消毒间

5.2.1 提供杯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采用物理法消毒杯具的,消毒间内应有清洗水池和消毒柜。采用化学法消毒杯具的,消毒间内应设杯具专用的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消毒池的容量、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要。

5.2.2 提供拖鞋、脸盆、脚盆的,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消毒间内应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

5.3 公用盥洗室和公共浴室

5.3.1 公用盥洗室应分设男、女区域,按床位应每9人设1个水龙头。

5.3.2 公共浴室应符合GB 37489.4的要求。住宿场所的公共浴室应按床位每9人设1个淋浴喷头。

5.4 洗衣房

5.4.1 洗衣房应分设衣物收取及分发处,其平面布置应分设污衣入口、污衣区、洁衣区、洁衣出口,并应避开主要客流通道。

5.4.2 采用外送清洗的,应设外送物品的暂存区。暂存区不得设在清洁物品储藏间内。

6 通风

公用盥洗室、公共浴室和洗衣房应设机械通风和除湿设施,风管及其配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7 采光照明

7.1 客房应有自然采光。

7.2 客房应配置可满足阅读要求的照明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