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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7489.1-2019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19-11-13浏览量:


前言

本部分5.2、6.3.3、6.3.4、6.3.5、6.3.6、7.1.4和9.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 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 3767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5项标准组成。

GB 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住宿场所;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第4部分:沐浴场所;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本部分为GB 3748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部分代替GB 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70-1996《商场()、书店卫生标准》、GB 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中有关设计的通用卫生要求内容。

本部分与GB 96639672-1996GB 16153-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整合了各类公共场所设计均适用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选址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储藏间()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清洗消毒间()、公共卫生间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暖通空调、给水排水、采光照明、病媒生物防治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淮安市卫生监督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郭常义、陈健、杨彦敏、翟清、倪骏、吴世达、苏瑾、张莉萍、郑毅鸣、张海云、许慧慧、杨善文、宋伟民。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9663-9672-1988GB 96639672-1996

——GB 16153-1996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

1 范围

GB 37489的本部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基本要求及选址、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暖通空调、给水排水、采光照明、病媒生物防治的通用设计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体育场()、游泳场()、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CJ 9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3 基本要求

3.1 公共场所的设计应符合GB 50352的要求,并根据场所类别和卫生特征进行设计。

3.2 公共场所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要求应满足GB 37488的要求。

3.3 应急通道、安全出口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

3.4 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 50763的要求。

3.5 建筑装修材料应符合GB 50325等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值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材料。

3.6 隔声、吸声、隔振、减振设计应符合GB 50118的要求。

4 选址

4.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4.2 不得设在自然疫源地。

4.3 远离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与暴露垃圾堆、旱厕、粪坑等病媒生物滋生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4.4 具备给排水和电力供应的条件。

5 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5.1 总体布局明确,功能分区合理。

5.2人员、物资通道宜分开设置。

5.3 不同类别场所应分区设置,并与锅炉房、空调机房、水泵房、厨房操作间等辅助用房保持适当的距离。

5.4 应在公共区域设公共卫生间。

5.5 卫生间、盥洗室、浴室、游泳池等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6 单体

6.1 清洗消毒间(区)

6.1.1 自行对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应设清洗消毒间(区)。

6.1.2 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浴衣等棉织品可外送清洗消毒。采用外送清洗消毒的,应设外送物品的暂存区。暂存区不得设在清洁物品储藏间()

6.1.3 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墙裙高度不得低于1.5m,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

6.2 储藏间(区)

6.2.1 应根据需求分类别设置储藏间(区)。

6.2.2 储藏间()应分设清洁物品、污染物品专间()

6.2.3 应设置工作车停放及操作空间。

6.3 公共卫生间

6.3.1 公共卫生间的规模及便器的数量应符合GB/T 17217CJJ 14的要求,并应配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便器。

6.3.2 不应设通槽式水冲厕所。

6.3.3宜设蹲式便器。

6.3.4宜设流动冷热水洗手设备。

6.3.5洗手龙头、洗手液宜采用非接触式器具。

6.3.6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

6.3.7 便器及地漏均应设水封。

7 暖通空调

7.1 集中空调

7.1.1 应符合WS 394的要求。

7.1.2 应设初效过滤器。采用初效过滤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中效过滤器。

7.1.3 新风口应避免设在开放式冷却塔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7.1.4新风口距离开放式冷却塔、污染气体排放口和其他污染源的水平间距不宜小于10m

7.1.5 新风口应设防雨罩或防雨百叶窗等防水配件。新风应直接由风管通过送风口送入室内。

7.1.6 回风口及吊装式空气处理机不得设于产生异味、粉尘、油烟的位置上方。

7.1.7 排放有毒有害物的排风系统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连通。

7.1.8 冷凝水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冷凝水排入污水系统时,应有空气隔断措施,冷凝水管不得与污水、废水、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7.1.9 开放式冷却塔应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集水池,远离热源。开放式冷却塔应设持续净化消毒、加药装置。

7.2 通风

7.2.1 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无法满足需求的场所应设机械通风装置。

7.2.2 厨房、卫生间的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防串味及均匀排气的功能。

8 给水排水

8.1 给水

8.1.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分质供水水质应按其水处理工艺分别符合CJ 9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的要求。

8.1.2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GB 17051的要求。

8.1.3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8.2 排水

8.2.1 有用水要求或冲洗地面的功能间应有给排水条件。

8.2.2 泵房内应设排水系统,地面应设防水层。

8.2.3 污、废水管线不得穿越有卫生、防潮等特殊要求用房和设施。

8.2.4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9 采光照明

9.1 采光质量应符合GB 50033的要求,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GB 50034的要求。

9.2 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进行合理的日照控制和利用,避免直射阳光引起的眩光。

9.3 照明设备光谱宜接近自然光,光线均匀、不炫目、照度过渡合理。

9.4 不得将含有紫外波段的光源作为照明使用。

10 病媒生物防治

10.1 应根据当地病媒生物的特点设相应的防治设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10.2 与外界直接相通并可开启的门窗应设易于拆卸、清洗的防蝇门帘、纱网或设空气风帘机。

10.3 机械通风装置的风口和下水道的出口、排气口应设防止鼠类进入的隔栅或网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