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校园周边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17-03-14浏览量:
徐卫监所〔2017〕6号
关于开展打击校园周边非法行医专项
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市卫生监督所大屯分所:
为贯彻落实徐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徐州市卫生计生系统2016年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卫〔2016〕65号)要求,结合我市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及创建工作职责,现就开展打击校园周边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
学校是人群密集场所,校园周边环境直接影响在校师生的身心健康与日常教学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加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校园周边诊所非法行医或开展人流、性病治疗等违法违规活动的治理,作为整治中小学校周边环境的重点区域,正确研判形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落实各项工作部署,构建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切实保障广大学校师生身体健康。
二、工作步骤
此次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从即日起至3月31日前完成。在此阶段,与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摸清辖区内学校底数,逐户调查学校周边非法行医情况,在对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整治的基础上,对重点中小学校及城市、乡村学校、少年宫周边非法行医情况开展整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1.向学校宣传告知整治的目的、意义、发放卫生标准和宣传资料,依理、依法、依情做好学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其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徐州市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测评标准的内容,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管理,落实学校卫生各项工作要,强化对学校内设医疗机构、保健室卫生状况管理和预防保健工作的指导。
2.以违法医疗广告、群众举报、教育部门摸排反馈情况为工作重点,认真督促校园周边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依法执业,严查超范围行医,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校园周边借养生保健之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人流、性病诊疗等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诊所,对涉嫌非法行医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并以取缔公告或各类媒体等多种形式再次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曝光典型案件,引导患者正确选择医生和医疗机构。
3.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在校学生开展安全就医的宣传活动,重点就公共卫生安全知识、如何识别无证法诊所及非法医疗诊疗行为危害等方面进行宣传,增强广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二)限期整改,震慑打击
4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在上一阶段整治基础上,指导帮助学校整改,督促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学校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学校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巩固学校周边无证行医整治成果,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核查非法行医情况,防止死灰复燃。对屡打屡犯、顽固不化的无证行医者,要积极取得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和综治委的支持,采取现场办公、联合行动、集中整治、彻底解决问题。
(三)巩固落实,建章立制
5月1日至5月31日。在专项整治基础上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措施,做到责任到人。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查遗补漏,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常抓不懈,防止反弹,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营造良好医疗环境。
(四)及时总结,按时上报
6月1日至6月10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将本辖区开展打击校园周边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总结及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的纸质版、电子版同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四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明确整治重点部位和重点整治问题,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好。卫生监督员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不走过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二)落实责任,注重实效
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尽快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工作,将专项执法检查任务落实到具体卫生监督员。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及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本次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园周边医疗市场秩序,净化学校周边医疗环境,震慑无证行医分子,力求取得实际成效,为广大师生营造了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就医环境。
联系人:李致远
联系电话:83620635
邮 箱:jcc907@126.com
地 址:徐州市新城区绿地商务城蓝海C座1004室(监督四处)
附 件:徐州市校园周边无证行医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汇总表
徐州市卫生监督所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