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13-05-13浏览量:
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市卫生监督所大屯分所:
为加强我市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和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水平,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饮水卫生安全监管责任
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它对于保护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要严格落实饮水卫生安全监管责任,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安排,明确分管领导抓落实,安排专人抓监管,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和交流,形成工作合力。要监督各饮用水供水单位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防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大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各地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针对供水单位的水源防护、周围区域、卫生管理、消毒设施、生产过程控制、水质检验以及人员健康检查等各环节,严把许可审批关。对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管理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供水单位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强化饮用水日常性卫生监督。坚持“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实施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档案,稳步提高卫生监督覆盖率。
(三)严厉查处饮用水违法行为。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未经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供水活动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同级供水主管部门。对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违规行为,要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监测能力建设
(一)充实专业人员队伍。各地要配备专职人员承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的要求,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建立完善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专业素质。 (二)提高监测能力。各地要逐步完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实验室装备等条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所承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需要,配备浑浊度、PH、色度、游离余氯、二氧化氯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同时加强卫生监督员快速检测能力的培训,以满足现场监督和快速应急检测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