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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05年度卫生监督统计年报相关表格填报要求及说明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5-10-08浏览量:

一、卫生监督统计报告意义

1、为卫生监督计划过程提供有用信息

2、为检查规划计划的实施情况提供手段

3、为评价卫生监督工作提供指标和依据

4、为卫生监督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卫生监督统计报告要求

(一)范围和种类

卫生监督统计报表产出表共52张,分别为:

食品卫生产出表:表1-10

职业卫生产出表:表11-27

环境卫生产出表:表28-40(公共场所28-31;化妆品32-36;生活饮用水37-40

放射卫生产出表:表41-46

学校卫生产出表:表47-52

(二)组织管理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

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由监督四处负责组织协调。

(三)上报程序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实行地方逐级上报制度。上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机构负责指导下级机构的业务报告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统计报表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审核、签名制度,经其认可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三)报告时限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年度为2004101日起2005930止(学校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年度为2004912005831止)。

各县(区)应于20051015日前将各卫生监督统计报表汇总盖章后的书面和电子版本分别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四处。地址:徐州市西安南路28号,邮编221006。电话:0516-2368656,传真0516-2368637,电子邮箱:xzwsjd@tom.com

三、各类卫生监督统计报表填写说明

食品卫生

1、表1

1)总计=生产加工业+批发零售业+饮食服务业+集体食堂+食品摊贩

2)实监督户数≤生产经营户数

3)监督户次数≥实监督户数

4)合格户次数≤监督户次数

5)实培训人数≤从业人数

6)培训合格数≤实培训人数

7)应体检人数=从业人数

8)实体检人数≤应体检人数

9)体检合格数≤实体检人数

10)审查数≤生产经营户数(一般小于)

11)合格数≤审查数

12)验收数≤生产经营户数(一般小于)

13)合格数≤验收数

2、表2

1)生产经营户数、实监督户数、监督户次数、合格户次数与表1相同

2)监督覆盖率=实监督户数/生产经营户数(不能超过100%

3)监督合格率=合格户次数/监督户次数(不能超过100%

4)户监督频次=监督户次数/实监督户数

3、表3

与表1相应的生产经营户数、从业人数相同

4、表4

1)培训人数=1的从业人数
2
)实培训人数、培训合格人数、应体检人数、实体检人数、体检合格人数与表1相应的总计数相同

3)体检合格率=体检合格人数/实体检人数(不能超过100%
5
、表5

1)合计的监测件数=各品种监测件数之和=生产加工业的监测件数+销售服务业的监测件数
2
)合计的合格件数=各品种合格件数之和=生产加工业的合格件数+销售服务业的合格件数
3
)合格率=合格件数/监测件数*100%
6
、表6
与表5合计数据相同
7
、表7
1
)处罚总户次数>警告/责令改正户次数

2)处罚总户次数>责令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户次数

3)处罚总户次数>没收违法所得户次数

4)处罚总户次数>罚款户次数
5
)处罚总户次数>没收销毁食品户次数

6)处罚总户次数>吊销卫生许可证户次数

7)处罚总户次数>取缔非法经营活动户次数
8
、表8
与表7合计数相同

9、表9

1)总计中毒起数=生物性+农药及化学物+有毒动植物+原因不明=集体食堂中毒起数+饮食服务单位中毒起数+食品摊贩中毒起数+家庭中毒起数+其他场所中毒起数
2
)总计中毒人数=生物性+农药及化学物+有毒动植物+原因不明=集体食堂中毒人数+饮食服务单位中毒人数+食品摊贩中毒人数+家庭中毒人数+其他场所中毒人数
3
)总计死亡人数=生物性+农药及化学物+有毒动植物+原因不明=集体食堂死亡人数+饮食服务单位死亡人数+食品摊贩死亡人数+家庭死亡人数+其他场所死亡人数

10、表10
同表9总计数据相同

职业卫生

1、 表11、表12、表14合计例数栏的行、列总数应相等;

2、 表12除尘肺数值外,其余数值应与表11相同;

313是表12的表头;表15是表14的表头;表20是表21的表头;表23是表24的表头;表25是表26的表头;

4、 表16是表17的合计列;表18是表19的合计列;

5、 表17、表19逻辑关系在EXCEL表中已设定;

6、 表21、表24、表26的的合计栏是从“煤炭”到“其他”的合计,不包括最下面4行;

7、 表27的中毒起数、接触人数、发病人数栏数值≤表11、表12、表13中急性中毒栏的相应数值。

 

公共场所

一、指标解释

(一)各列指标

1、表28

1)总户数:所辖行政区内的现有营业的公共场所总数,即有证和无证正在营业的公共场所的总和。

2)总发证数:有效总发证数,即持有卫生许可证并在营业的公共场所总数,即总发证数-停业户数(包括自己停业或吊销卫生许可证者)

3)本年度发证数:本年有效发证数,即本年度发证并在营业的公共场所总数

4)人员总数:从事公共场所行业的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

5)应体检人数:按《条例》及《细则》规定,应在当年进行体检的人数

6)实际体检人数:当年应体检人数中进行过体检的人数

7)检出病人数:指患有《细则》规定应调离工作的传染病中至少一种疾病的人员,当一人同时患人两种以上传染病时,按一人计。

8)调离人数:指因体检不合格而调离的从事公共场所行业的人数,即检出病人数中已调离公共场所行业的人数。

9)应培训人数:按《条例》及《细则》规定,应在当年对从事公共场所行业的人员进行卫生培训的人数

10)实际培训人数:在应培训人数中实际进行了培训的人数

2、表29

1)总户数:同表28

2)监督户数:进行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户数,一年中一户监督两次及以上的,按一户计。

3)监测户次数:进行过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总户次数,一年中一户监测两次及以上的应累计。

4)合格户次数:进行过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且监测项目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相关指标和要求的户次数。一年中一户监测两次及以上合格的应累计。

5)总处罚户次数:按《条例》及《细则》规定,对违反条例的单位进行处罚户次数的累计,一户一次有多项处罚,如同时有警告并罚款,按一户次计;如果在一年中一户受过两次或以上处罚的,按实际次数累计,如单纯警告10户次,警告并罚款15户次,单纯罚款5户次,则总处罚户次数为30

6)警告户次数:受警告或限期改进处罚的户次数。同一单位受到多次处罚的,应分别进行统计。如单纯警告10户次,警告并罚款15户次,其警告户次数应为25

7)停业户次数:受停业处罚的户次数。

8)罚款户次数:受罚款处罚的户次数。

9)罚款金额(万):罚款金额的累计。

10)吊销卫生许可证户次数:受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的户次数。

3、表31

1)新建:指新设计、新施工的建设项目。

2)改建:指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的项目。

3)扩建:指在原建筑的基础上扩大建筑规模的项目,包括一次性计划设计分期建成使用的项目。

4)参与设计审查数:参与施工前项目和建设图纸审查户数

5)参与竣工验收数:在工程竣工或试生产时,对其卫生工程项目效果所进行的现场检查户数

(二)各行指标

1、总计:表中所有行业的合计值

2、旅店业:指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地下室旅店。

3、文化娱乐场所:指电影院、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音乐厅、游艺厅、舞厅、茶座、酒吧、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

4、公共浴室:指向公众开放的浴室。

5、理发店、美容店:指理发店、烫发店、美容店、发廊等。

6、游泳场所:指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7、体育馆:包括体育场、体育馆

8、图书、美术、博物、展览馆:指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展览馆等

9、商场()、书店: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

10、医院候诊室:以医院为单位计

11、公共交通等候室:指铁路车站、航运港口、民航机场、长途机车站等候室

12、公共交通工具: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

二、注意事项

1、表28

1)总户数≥总发证数≥本年度发证数;

2)人员总数≥应体检人数;

应体检人数≥实际体检人数≥检出病人人数;

检出病人人数≥调离人数;

应培训人数≥实际培训人数≥培训合格人数;

3)各行关系:第(1)行总计=第(2+3+4+5+6+7+8+9+10+11+12+13)行。

2、表29

1)总户数与表28中总户数一致;从业人员人数与表28中人员总数一致;

2)总户数≥监督户数≥合格户数;

3)从业人员人数=有健康证人数+无健康证人数;

4)总处罚户次数应(不低于)≥各类处罚的户次数;

5)各行关系:第(1)行总计=第(2+3+4+5+6+7+8+9+10+11+12+13)行;

6)表29续表中的“处罚情况”一栏应按要求填报,不得空项。“卫生监测”一栏中如有项目不能填报,需说明理由。

3、表30

总户数、监督户数等统计项目应与表28、表29中同一统计项目数值一致。

 

化妆品

一、指标解释

(一)各列指标

1、表33

1)总户数:所辖行政区内的现有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总数,即有证和无证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总和。

2)监督户数:进行过化妆品卫生监督的企业数,一年中一户监督两次及以上的,按一户计。

3)总处罚户次数:按《条例》及《细则》规定,对违反条例的单位进行处罚户次数的累计,一户一次有多项处罚,如同时有警告并罚款,按一户次计;如果在一年中一户受过两次或以上处罚的,按实际次数累计,如单纯警告10户次,警告并罚款15户次,单纯罚款5户次,则总处罚户次数为30

4)警告户次数:受警告或限期改进处罚的户次数。同一单位受到多次处罚的,应分别进行统计。如单纯警告10户次,警告并罚款15户次,其警告户次数应为25

5)停业户次数:受停业处罚的户次数。

6)吊销卫生许可证户次数:受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的户次数。

7)总发证数:有效总发证数,即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总数。

8)罚款户次数:受罚款处罚的户次数。

9)罚款金额(万):罚款金额的累计。

2、表34

1)从业人员总数: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总数。

2)监测户次数:进行过化妆品卫生监测的总户次数,一年中一户监测两次及以上的应累计。

3)合格户次数:进行过化妆品卫生监测且监测项目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中相关指标和要求的户次数。一年中一户监测两次及以上合格的应累计。

3、表35

1)本年度发证数:本年有效发证数,即本年度发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总数。

2)应体检人数:按《条例》及《细则》规定,应在当年进行体检的人数。

3)实际体检人数:当年应体检人数中进行过体检的人数

4)检出病人数:指患有《细则》规定应调离工作的传染病中至少一种疾病的人员,当一人同时患人两种以上传染病时,按一人计。

5)调离人数:指因体检不合格而调离的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数,即检出病人数中已调离化妆品生产的人数。

6)应培训人数:按《条例》及《细则》规定,应在当年对从事化妆品生产企业的人员进行卫生培训的人数。

7)实际培训人数:在应培训人数中实际进行了培训的人数

4、表36

1)新建:指新设计、新施工的建设项目。

2)改建:指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的项目。

3)扩建:指在原建筑的基础上扩大建筑规模的项目,包括一次性计划设计分期建成使用的项目。

二、注意事项

1、表32

1)合计行检验件数(合格件数)=生产企业检验件数(合格件数)+经营单位检验件数(合格件数)。

2)总计列各检验件数(合格件数)=合计列进口产品检验件数(合格件数)+合计列国产产品检验件数(合格件数)。

3)本表各合格率等于相应的合格件数/检验件数,并均应小于或等于100%

4)合计列进口产品检验件数(合格件数)=其后各列进口产品检验件数(合格件数)的总和。

合计列国产产品检验件数(合格件数)=其后各列国产产品检验件数(合格件数)的总和。

5)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件数(合格件数)=其后各种类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件数(合格件数)的总和。

2、表33

1)总户数≥监督户数≥合格户数

2)从业人员人数≥无健康证人数

从业人员人数≥无培训证人数

3)总处罚户次数应(不低于)≥各类处罚的户次数

4)表中的“处罚情况”一栏应按要求填报,不得空项。

3、表34

1)表33是表34的表头,因此表33中的总户数、监督户数等统计项目应与表34中同一统计项目数值一致。

2)卫生监测项目中监测户次数≥合格户次数

监测样品数≥合格样品数

“卫生监测”一栏中如有项目不能填报,需说明理由。

3)总计行各数据等于生产单位、经营单位相应数据之和。

4、表35

1)总户数≥总发证数≥本年度发证数

2)人员总数≥应体检人数

应体检人数≥实际体检人数≥检出病人人数

检出病人人数≥调离人数

应培训人数≥实际培训人数≥培训合格人数

3)总计行各数据等于生产单位、经营单位相应数据之和。

 

生活饮用水

1、表37

供水系统行的数据应等于市政、二次、分散式及同时存在列数据之和

本年度发证数不得大于总发证数。

实际体检人数、检出病人数、调离人数均不得大于应体检人数

实际培训人数、培训合格人数均不得大于应培训人数。

2、表38(经常性卫生监督)

总户数应与表37总户数相等。

卫生监督栏竖线移至“合格户数”后

从业人员人数与表37应体检人员数一致。

无健康证人数应为表37中应体检人数与实际体检日2数之差。

无培训证人数为表37中应培训人数与实际培训人数之差。

3、表39

供水系统各栏数据应与表38相同。

卫生监督栏竖线移至“合格户数”后

监督户数均少于各自总户数

供水系统无卫生许可证户数、合格户数均应和表38相同。

 

放射卫生

1、设备数(台):指统计年度内所有放射设备的总台数。

2、放射工作人员数:指在统计年度内持有“许可证”的放射工作单位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数,包括未经许可(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却实际已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数,但不包括已被吊销放射工作许可证,或已停产(业)单位中的放射工作人员数。

3、培训人数:指在统计年度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部门,按照统一教材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培训的总人数,应包括上岗前的放射防护专业培训和上岗后的定期培训。上岗前培训应以培训合格证为依据,上岗后的定期培训应以培训记录为依据。

4、新就业人数:指统计年度内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总数。包括曾是放射工作人员,后被调离再返回放射工作的人员。

5、就业前体检人数:指对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照放射专业的体检要求,进行健康检查的人数,是录用和未被录用的总人数。凡未经健康检查就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即使在统计年度内补做健康检查的也不列入此项。

6、应体检人数:指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应列入体检计划的人员总数。

7、实体检人数: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医疗机构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要求进行了体检,并对他们可否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做出了结论的人员总数。

8、放射病新病例数:指经省级以上“放射性疾病诊断鉴定组”确认的各类放射性疾病总例数,如果一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疾病时,按一例统计。放射性疾病包括急性全身或局部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疾病,亦包括急性放射性皮肤疾病和由内照射引起的单个或多个内脏器官急性放射伤害。

9、外照射剂量监测:在职业照射中,个人剂量监测应包括外照射和放射性物质摄入量监测,本统计暂不含放射性物质摄入量监测。

应监测人数: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认为需要进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应特别注意可能受到意外或事故情况照射的)的总人数。偶然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或临时性参加放射工作而可能性受到照射的人员也应统计在内。因此,该项的统计对象一般应是受到外照射职业照射的所有人员。

实监测人数:是指按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了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人员数。为某种评价或研究目的而对非放射工作人员所作的个人剂量监测不应统计在内。

一个放射工作人员从事两种以上工作岗位时,只列入可能所受剂量最大的岗位中统计。

剂量分布(人数):这四列要根据有资格的监测单位所测得并正式给出的结果分类进行填写,同时必需注意每行中列与列之间的逻辑关系,即4列的人数之和必需与实监测人数相等。而且,每个单位(省、市、县也一样)的放射性同位素项合计人数和射线装置项合计人数要注意这些合计人数与同列的各行人数之间的逻辑关系,即各列合计的人数应是该列中各行人数之和,总计人数又应是二项合计人数之和,在有核设施的单位还应加上核设施的人员数。

确定个人剂量当量的规定:⑴少部分时间漏监测,且操作情况与已监测的操作相近时,可以由已监测的时间覆盖率估算年剂量,但需由监督部门确认并记入剂量档案;⑵当监测结果低于年剂量限值时,把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例如吸收剂量或照射量值)近似地作为个人受照射的剂量当量进行统计;⑶监测结果应扣除天然辐射本底后计入统计;

⑷剂量监测的探测阈定义为非放射工作场所对照监测的标准差3倍。当监测结果低于探测阈时,为了统一数据,以探测剂量的一半计入统计报告;⑸局部受照剂量的监测结果可以将此值乘上组织(器官)权重因子后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作为本年度的剂量当量统计。

实测集体剂量当量:指全体实际受监测者的个人剂量当量的总和。

人均年剂量当量:是指各类实际受监测人员平均每人每年受照射的剂量当量,它由下式所得:

人均年剂量当量=实测集体剂量当量/实监测人数

 

 

学校卫生

1、表47

1)实监督学校总次数≥实监督学校总数

2)监督合格学校数≤实监督学校总数

3)监督频次=实监督学校总次数/实监督学校总数

4)监督合格率=监督合格学校数/实监督学校总数

5)各分项合格率=合格数/实监督学校总数

6)市中小学是指市区小学和中学联办的学校(既有中学又有小学的学校)

7)县中小学是指县区小学和中学联办的学校(既有中学又有小学的学校)

8)合计=对应每列下面各数的总和

2、表48

48的数据与表47合计的数据相同

3、表49

1)监督学校总数与表47实监督学校总数相同

2)体检学校次数改为体检学校数
3
)学校体检率=体检学校数/监督学校总数

4)学生体检率=体检学生数/学生人数

5)体检单位数≤体检学生数

6)有资质认定数≤体检单位数

7)有资质认定率=有资质认定数/体检单位数

8)总计=对应每列下面各数的总和

4、表50

50的数据与表49总计的数据相同

5、表51

1)新建+改建+扩建=合格+不合格+未审查

2)合格率=合格/新建+改建+扩建

3)总计=对应每列下面各数的总和

6、表52

52的数据与表51总计的数据相同

附表请到网站“本站下载”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