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监督所关于移交部分单位到相关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5-10-28浏览量:
徐卫监所〔2005〕32号
市卫生监督所关于移交部分单位到相关
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卫生监督所、大屯卫生监督分所、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徐卫法监[2005]21号)要求,按照行政区划,现将原市卫生监督所监管的部分单位移交给相关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管(具体名单见附件),请各相关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被移交单位的接收监管工作。
附件:移交单位名单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移交 单位 通知
抄送:省卫生监督所、市卫生局。
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