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香肠等肉制品专项卫生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4-01-14浏览量: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立即开展查处违法使用劣质原料加工生产香肠等肉制品的行动的紧急通知》(苏卫传〔2004〕4号)要求,我市定于2004年1月14日至2月7日,开展全市肉制品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的要求,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香肠、香肚、卤肉等肉制品加工和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严禁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作为食品原料;肉制品加工单位不得采购或使用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未盖兽医卫生检验印戳、未开检疫证明或虽有印戳、证明但感观性状不良的肉。销售单位应严格遵守索证、验收、贮存和销售的卫生要求。
三、对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劣质猪肉、病死猪肉为原料的单位要依法查处。对无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缔;对在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超市、食品展销会等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感官异常或索证不全的香肠等肉制品,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追踪溯源;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四、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要及时将发现和查处的情况,每日上午10时前电传我所。
传真:5799419,5800753。电话:5800711,5800712
附件:香肠等肉制品监督检查日报表
徐州市卫生监督所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