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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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所加强医院监督检查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3-04-29浏览量:

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消毒工作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徐卫监所〔2003〕16号
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
医疗机构既是此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又是“非典”疫情控制的重点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典”预防工作的督导,防止院内感染的发生,各地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特别是“非典”病人定点收治医院的管理,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防治“非典”决策精神。
对医疗机构防治“非典”监督检查的内容:
1、医疗机构应成立“非典”救治领导小组,制定“非典”救治预案,落实责任制,明确疫情报告人。
2、医疗机构应做好医务人员、消毒人员、保洁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后勤部门应备足防护用品。
3、医院应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注意通风良好,并与其他门诊和病区相隔离,防止人流、物流交叉。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隔离病区的出入口要设置显著标志,病区出入口应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防止人员误入。
4、隔离病区内要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合理配置人流、物流。
5、设立首诊负责制。一但发现“非典”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专门的留观室,并由疫情报告人按规定报告程序上报疫情。
6、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明确消毒责任制,确保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要做好消毒质量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7、医院内“非典”病区、发热门诊、放射科、运送病人的急救车辆等重点地点的空气、地面、物体表面、诊疗器械、运输工具要定期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8、医院的污水、医疗废弃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各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对“非典”防治工作的依法监督管理,特别是对确定为“非典”定点收治单位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监督力度,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请将检查情况于每周五上午10:00前以简报形式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在监督执法中要注意对“非典”防治知识、《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宣传,确保我市“非典”防治工作依法进行。对在监督检查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非典型肺炎 卫生监督 组织 通知
抄送:省卫生监督所、市卫生局办公室、市卫生局法监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市)、区卫生局。
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2003年4月26日印发
附件
徐州市卫生监督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办公室名单
办公室主任:张 雷
办公室副主任:吴建卓
办公室成员:刘荣杰 张广金 肖力 杨晶 耿一香 许继民 张清华
办公室联系电话:0516-5800753(白、传真)0516-5800763(夜)
办公室下设5个督查组
1.餐饮业、公共场所督查组
组长:刘荣杰 联系电话:0516-5800715
2.学校、幼托督查组
组长:肖力 联系电话:0516-5800711
3.商场、超市督查组
组长:张广金 联系电话:0516-5800712
4.公共交通工具督查组
组长:耿一香 联系电话:0516-5800750
5.医疗、采供血机构督查组
组长:杨晶 联系电话:0516-580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