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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所关于加强餐饮业聚餐管理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3-04-29浏览量:

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餐饮业聚餐管理的通知
徐卫监所〔2003〕17号

各宾馆、饭店:
为了加强对宾馆、饭店预防“非典”措施的贯彻落实,现将对餐饮业聚餐管理意见通知如下:
1、全市餐饮业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就餐,情况特殊的推行分餐制。
2、必须按照市卫生局印发的《饭店与餐饮业预防“非典型肺炎”实施细则》落实管理、培训、通风、消毒、疫情报告工作。
3、实行聚餐申报制度,需要承办聚餐的饭店应到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监督所或卫生防疫站申报并接受检查。
4、如需聚集活动会餐,供活动使用的食品原材料、调料或添加剂、饮料、酒水的采购必须新鲜、无毒、无害,并查清进货渠道、供货者的卫生许可证明及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使用的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操作工艺应保证成品制作完成至食用间隔时间在3小时内。
6、凉拼间应有公共用具等消毒措施,非直接入口食品严禁进入凉拼间,冷盘中的水果要现吃现切现装,不得预先切好后放冰箱储存。
7、供活动使用的食谱应提前一天报卫生监督员审查,卫生监督员根据食物中毒特点和我市的具体情况,有权更改食谱。
8、接待单位不得供应生食水产品,不得供应外购熟食,且餐具使用前严格做到洗刷干净,彻底消毒,摆台控制在餐前30分钟以内。
9、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10、活动期间的主副食品必须留样,每份不少于100克,在冰箱内保存48小时以备检查。
11、所有公共用具作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未经消毒的茶具、口杯、拖鞋、脸盆、面巾、浴盆、便盆等不得使用。
12、严禁擅自分装纯净水供旅客饮用。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餐饮业 聚餐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卫生监督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
(卫生防疫站)。
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2003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