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2006年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卫法监〔2006〕22号)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6-03-09浏览量:
省卫生厅关于2006年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6〕22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根据《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关于2006年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27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二○○六年全省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卫法监〔2006〕9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各地要在2005年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存在和社会关注的食品卫生问题,继续开展好2006年的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切实履行好卫生部门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将食品卫生监管的重心下移到社区、农村和学校,以农村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加大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一)农村地区食品卫生专项整治
1、检查对象:乡镇及其以下的餐饮单位(包括饭店、酒楼、卤菜店、小吃摊点和各类学校食堂)、集贸市场(庙会)、以及食品商场(店)、食品超市、食品销售门市部、食品批发部(站)等。
2、整治内容:根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的要求,强化对农村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监督。
餐饮单位、学校食堂检查的重点是:室内外环境卫生、防尘防蝇等卫生设施,食品原料采购与加工卫生,亚硝酸盐、色素等食品添加剂使用与保管情况,卤菜(凉菜)制作与存放的卫生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库房卫生、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及健康状况等。
集贸市场检查的重点是:食品的主要来源与索证情况、产品的标识、散装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放置与贮存状况、对超过保质期限产品的处理等。同时加大对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掺杂使假以及销售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点、无产品合格证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检查时要特别注意婴幼儿食品及儿童食品的来源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重点对产品的蛋白质、铅、铝、色素及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并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3、工作目标:2006年五一节、国庆节期间分别在全省开展集中卫生监督执法行动。请各地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要通过集中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农村各类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餐饮单位,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
1、整治内容:各省辖市除市区外再确定1-2个县(市、区)作为重点地区,开展对乳制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和学校食堂等6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范上述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和监督工作,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再次审核和监督,落实责任,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2、工作目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06年8月底前对上述企业的卫生许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省卫生厅将在上半年完成《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的修订工作,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三)餐饮业食品卫生专项整治
1、整治内容:以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情况为重点开展餐饮单位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请各地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重点检查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情况,一是餐饮具消毒方式是否符合卫生规范,同时要检查从业人员使用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情况,对不能正确使用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从业人员要重新进行食品卫生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二是对餐饮具的进行抽样检查,核实其消毒效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督促其整改。对不按照要求整改和整改不合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吊销卫生许可证。
2、工作目标:探索和建立餐饮业餐饮具消毒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广餐饮具的集中消毒管理制度,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抽查合格率较整治前提高20%。
(四)保健食品专项整治
1、整治内容:一是在2005年保健食品卫生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二是对本地区生产具有调节血糖、减肥、抗疲劳等3类保健食品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并对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检查产品的生产记录、原料的采购和使用以及产品的检验情况。
2、工作目标:省卫生监督所要在7月底前建立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的动态管理制度,并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布相关信息。各地要在8月前完成辖区内调节血糖、减肥和抗疲劳等3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1、整治内容:重点是对使用非食品原料作为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各地要在2005年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以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防腐剂、色素和甜味剂为重点,继续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作为食品添加剂以及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强化对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及其卫生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行为。
2、工作目标:省卫生监督所要在9月底前建立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并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布相关企业卫生许可信息;各地要在12月底前完成对蜜饯、酱腌菜、冷冻饮品、熟肉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防腐剂、色素和甜味剂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监督所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进一步统一思想,做好2006年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
(二)要把专项整治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以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
(三)加强指导和宣传。我厅将根据卫生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对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各地做好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和解决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消费者合理选购和消费食品。各地在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活动的线索,也请及时对社会公布,以便追根溯源,加大查处工作力度。
(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工作。为及时了解各地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请各地及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和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情况报送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各地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请于2006年11月5日前以书面报告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卫生部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全国各地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请各地认真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省卫生厅法监处联系人:承明华 唐月明
电话(传真):025-57712436
电子邮件:chengmh@jswst.gov.cn
附件:2006年全省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三月六日
抄 送:卫生部,省政府办公厅,省食安委办公室、整规办,各市卫生监督所,有关新闻单位
附件:
2006年全省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内容
一、整治工作进展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进展、建立或完善的工作制度、农村食品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的探索情况等)
二、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见下表,请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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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 |
卫生许可 |
餐饮业 |
保健食品 |
食品添加剂 | |
检查单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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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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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查 处 结 果 |
罚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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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许可证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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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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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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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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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行政人员责任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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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查 处情况 |
重量(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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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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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的食品 重量(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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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