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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卫法监〔2006〕21号)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6-03-09浏览量:

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6〕21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全省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各地在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结合2005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为依据,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宣称治疗作用为重点,加强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

  对所有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染发化妆品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在线生产或库存产品等,严肃查处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行为:使用未列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染发剂原料;未按照《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最大使用浓度及其它限制和要求用染发剂原料,未在标签上按照要求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二)化妆品经营单位

  以药店、化妆品专卖店为重点,对辖区的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常州、泰州、徐州列为本次监督检查的重点地区,其检查覆盖率不低于80%。

  重点检查内容:检查上述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是否存在夸大宣传等。

  各地在进行化妆品卫生专项检查的同时,可结合本地情况进行化妆品卫生质量专项抽检,重点可选择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宣称具有祛痘、抗粉刺或除螨功能、消费者投诉的化妆品。

  二、工作要求

  (一)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部署。各地要认真组织落实好今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责任到岗。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追根溯源,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于监督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各地要加大案件线索的追查力度,对于跨地区案件,要及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协查,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通报。对于跨市的违法案件,要将协查函抄送我厅,重要案件要及时上报。

  (三)建立举报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指导,宣传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责任到人,认真做好资料汇总。请各地于2006年11月底前完成此项专项整治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本通知附件按要求汇总上报(包括盖章文件和电子文本,不合格产品或企业按序号集中排在汇总表的前面)。

  我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资料汇总上报工作,省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025-83231263,联系人:吴玉珍,电子信箱:wuyz@jswj.cn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