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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6-03-14浏览量:

卫 生 部 文 件

卫监督发〔200680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

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组织必要的法规和技术培训,确保今年重点监督检查的实效。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程序进行,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三、要有统一规范的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的数据要翔实可靠。要将检查数据按时汇总上报我部。

四、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我部将于下半年对部分省市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方案另行通知。

本通知所附的有关表格可在卫生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gov.cn)下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联系。

联 系 人:贺青华 010-68792397,传真:010-68792400

                      010-68792402

电子邮件: gong_weichu@163.com

2006年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合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