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 16153—1996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1-26浏览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饭馆(餐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卫生标准,并提出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有空调装置的饭馆(餐厅)。
2 引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饭馆(餐厅)卫生标准值
项 目 标准值 |
项目 标准值 |
温度,℃ 18~22 相对湿度,% 40~80 风速,m/s ≤0.15 二氧化碳,% ≤0.15 一氧化碳,mg/m3 ≤10 甲醛,mg/m3 ≤0.12 |
可吸入颗粒,mg/m3 ≤0.15 空气细菌数 a.撞击法,cfu/m3 ≤4000 b.沉降法,个/皿 ≤40 照度,lx ≥50 新风量,m3/(h·人) ≥20 |
3.2 卫生要求
4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善、尹先仁、黄荣、高国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