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 9673-1996)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1-26浏览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场所。
2 引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值
项 目 |
旅客列车车厢 |
轮船客舱 |
飞机客舱 |
温度 ℃ 空调 冬季 空调 夏季 非空调 垂直温差 ℃ 相对湿度(空调)% 风速 m/s 二氧化碳 % 一氧化碳 mg/m3 可吸入颗粒物mg/m3 空气细菌总数 a. 撞击法 cfu/m3 b. 沉降法 个/皿 噪声(运行速度 <80km/h= dB(A) 照度 lx 新风量 m3/(h.人) |
18~20 24~28 >14 ≤3 40~70 ≤0.5 ≤0.15 ≤10 ≤0.25 ≤4000 ≤40 软席≤65 硬席≤65 客室≥75 餐车≥100 ≥20 |
18~20 24~28 >14 40~80 ≤0.5 ≤0.15 ≤10 ≤0.25 ≤4000 ≤40 ≤65 二等舱≥100 三等舱≥75 ≥20 |
18~20 24~28 ≤3 40~60 ≤0.5 ≤0.15 ≤10 ≤0.25 ≤2500 ≤30 ≤80 ≥100 ≥25 |
3.2 卫生要求
4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交通部、民航局、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卫生处、民航局卫生处、铁道部卫生保护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晓芸、周毓瑾、邱荣岐、何秉钧、蔡念南、程建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