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17220-1998)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1-26浏览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
2 名词、术语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是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的卫生监测,促使巩固提高。
3 空气质量监测
3.1 布点原则
3.2 采样
表1 旅店业客房采样
客房间数 |
≤100 |
>100 |
采样点数(个) |
客房数5~10% |
客房数1~5% |
采样高度(米) |
0.8~1.2 |
0.8~1.2 |
采样频率: 1.发证,复证监测:1)星级宾馆,或相当于星级宾馆,每三小时采样一次,监测一天(7点~22点) 2)普通旅店、招待所等监测一天(上午、下午、晚上各一次)。 2.经常性卫生监测:对星级宾馆或相当于星级宾馆、普通旅店、招待所等进行一次性监测。 |
表2 影剧院、音乐厅、录相厅(室)
座位数(个) |
≤300 |
≤500 |
≤1000 |
>1000 |
采样点数(个) |
1-2 |
2-3 |
3-4 |
5 |
采样高度(米) |
1.2 |
1.2 |
1.2 |
1.2 |
采样频率:发证、复证监测:监测一日,一日监测1-2场,每场采样3次(开映前10分钟,开映后10分钟,结束前15分钟)。 经常性卫生监测:监测一场,采样3次(开映前10分钟,开映后10分钟,结束前15分钟)。 |
表3 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
面积(m2) |
≤50 |
≤100 |
≤200 |
>200 |
采样点数(个) |
1 |
2 |
3 |
3-5 |
采样高度(米) 舞厅1.5 其它场所1.2 采样频率: 发证,复证监测:监测一场,采样三次(开场前30分钟,营业高峰和结束前30分钟各一次)。 经常性卫生监测:同发证,复证监测。 |
表4 更衣室
床(铺)位数(个) |
≤100 |
>100 |
采样点数(个) |
1 |
2 |
采样高度(米) |
0.8-1.2 |
0.8-1.2 |
采样频率:发证、复证监测:监测一日,在营业高峰时间采样2-3次。经常性卫生监测:一次性(在营业高峰时间)采样监测。 |
表5 理发店、美发店
座位数(个) |
≤10 |
≤30 |
>30 |
采样点数(个) |
1 |
2 |
3 |
采样点数(米) |
1.2-1.5 |
1.2-1.5 |
1.2-1.5 |
采样频率: 发证、复证监测:营业时间内监测一天,一天采样2-3次。经常性卫生监测:营业时间内一次性采样监测。 |
表6 游泳馆、体育馆
观众座位数(个) |
<1000 |
~5000 |
>5000 |
采样点数(个) |
3 |
5 |
8 |
采样高度(米) |
1.2 |
1.2 |
1.2 |
采样频率:开放季节内,在营业高峰时间监测2次。 |
表7 游泳池水样
面积(m2) |
儿童池 |
成人游泳池 |
天然游泳场 |
||
≤1000 |
>1000 |
≤2500 |
>2500 |
||
采样点(个) |
1 |
2 |
3 |
5 |
>5 |
采样频率和位置:游泳池开放季节,监测一日,采水样1-2次(高峰时间)。 在水面下 |
游泳池水质项目分析按游泳池卫生标准规定进行。
表8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
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面积(m2) |
200-1000 |
-5000 |
≥5000 |
采样点数(个) |
2 |
4 |
6 |
采样高度(米) |
1.2-1.5 |
1.2-1.5 |
1.2-1.5 |
采样频率: 发证、复证监测:测监一日,客流高峰时采样2-3次。 经常性卫生监测:一次性采样监测。 |
4 卫生用品、用具的微生物监测
4.1 采样
4.2 采样数量:
采集公共卫生用品、用具样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4.3采样部位:
5 送检
5.1采样前或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需标记清楚(如名称、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
5.2样品(特别是微生物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样品的损失或污染,存放样品的器具必须密封性好,小心运送。
5.3送检时,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6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
6.1监测项目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6.2检验方法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7现场采样操作的质量控制
7.1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其内容包括监测目的,计划安排,监测技术的具体指导和要求,记录填写以及工作责任感等,以确保工作质量。
7.2现场采样前,必须详细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
7.3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行检定。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每次连续监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
7.4采样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的吸收管。
7.5 微生物采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操作。
8 监测数据整理
8.1数据的表达:测定的数据与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有关。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数据,应记录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记录方法阶检出限。
8.2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数据的判断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的判断。
8.3异常值的去舍: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现明显的过失误差,应随时删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8.4将获得的监测数据归类,分组整理后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与卫生标准比较。比合格率的方式描述。对于两组资料的比较,必须注意其间的可比性。
8.5根据监测结果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检查单位做出卫生质量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崔玉珍、黄荣、高文新、高国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