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1-26浏览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交通等候室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车候车室,二等以上的候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2 引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值
项 目 |
候车室和候船室 |
候机室 |
温度, ℃ 空调 冬季 夏季 非空调 采暖区冬季 相对湿度, % 风速, m/s 二氧化碳, % 一氧化碳, mg/m3 甲醛, mg/m3 可吸入颗粒物,mg/m3 空气细菌总数 a.撞击法, cfu/m3 b.沉降法, 个/皿 噪声, dB(A) 照度, lx |
18~22 24~28 >14 - ≤0.5 ≤0.15 ≤10 ≤0.12 ≤0.25 ≤7000 ≤75 ≤70 ≥60 |
18~22 24~28 ≥16 40~80 ≤0.5 ≤0.15 ≤10 ≤0.12 ≤0.15 ≤4000 ≤40 ≤70 ≥100 |
3.2 卫生要求
4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卫生保护司,交通部卫生处、民航局卫生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荣歧、黄晓芸、周毓瑾、程建新、何秉钧、蔡念南。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