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1-24浏览量:
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
苏卫疾控〔2007〕2号,2007年1月10日发布施行。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江苏省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机构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机构中设有固定的健康检查科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医师,其中主检医师总数不少于2名,并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对应的职业病诊断资质,具备内、外、五官科医师各1名;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至少有2名临床检验技术人员,申请接触化学物作业体检至少需要毒物检验技术人员1名;
(四)至少有1名放射技术人员;
(五)至少有2名B超、心电图、肺功能、电测听等功能检查技术人员。
三、仪器设备
(一)基本仪器设备
仪 器 类 别 |
仪 器 名 称 |
物理检查仪器 |
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音叉、握力计、眼底镜等。 |
临床检验仪器 |
光学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紫外及荧光)、离心机、水浴箱、孵箱、冰箱、干燥箱、血红蛋白比色计、血球计数仪、电解质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半自动或全自动)等。 |
功能检查仪器 |
心电图仪、B超仪、X线摄片机(200毫安以上)、观片灯等。 |
其他 |
紫外线灯、高温压力消毒锅、电脑、打印机等。 |
(二)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门仪器设备
申请从事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
需配备的专门仪器、设备 |
接触粉尘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 |
高千伏X线摄片机(500mA、120KV、20Kw以上)、肺功能仪、>3000CD三联式观片灯。 |
接触化学物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 |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测汞仪、分光光度计(紫外及荧光)、氟电极、锌卟啉直读仪、气相色谱仪、放免仪、裂隙灯、肺功能仪、肌电图、脑电图、骨密度计、血液荧光计(肌电图、脑电图、骨密度计、血液荧光计等可与具有资质的协作单位共用)。 |
放射性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 |
裂隙灯、检眼镜、视力检查表、视野检查仪、色觉检查图谱、放免仪、超净台、低本底α、β测量仪、γ能谱仪(后两项为内照射检查所需仪器)。(染色体检查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
接触物理因素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 |
肢端血管容积描记仪、半导体温度计(或热电偶温度计)、纯音电测听仪、裂隙灯显微镜、肢端血管容积描记仪、半导体温度计(或热电偶温度计)等可与具有资质的协作单位共用。 |
接触生物因素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 |
细菌培养室 |
从事电工、压力容器、高处作业以及机动车驾驶等劳动者健康检查 |
电测听仪(隔音室)、脑电图仪(可与具有资质的协作单位共用)。 |
四、工作场所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设有固定、独立分区、流程合理、功能划分明确的职业健康检查用房。应设置候诊室、临床检查、化验室、X线检查、档案室及卫生间等,总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
五、规章制度
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线检查、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种医护技术操作规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