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基本条件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8-11-24浏览量: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基本条件

苏卫疾控〔20072号,2007110日发布施行。

 

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江苏省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机构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机构中设有固定的职业病诊断科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以上获得江苏省卫生厅颁发的相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卫生技术职务;

(二)至少有2名护士;

(三)至少有2名临床检验技术人员,申请接触化学物导致职业病至少需要毒物检验技术人员1名;

(四)至少有1名放射技术人员;

(五)至少有2名从事B超、心电图、肺功能、电测听等功能检查的技术人员。

三、仪器设

(一)基本仪器设备

仪器类别

仪 器 名 称

物理检查仪器

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音叉、握力计、眼底镜等。

临床检验仪器

光学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紫外及荧光)、离心机、水浴箱、孵箱、冰箱、干燥箱、血红蛋白比色计、血球计数仪、电解质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半自动或全自动)等。

功能检查仪器

心电图仪、B超仪、X线摄片机(200毫安以上)、观片灯等。

其他

紫外线灯、高温压力消毒锅、电脑、打印机等。

(二)具有与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专门仪器设备

申请从事职业病诊断项目

需配备的专门仪器、设备

尘肺

高千伏X线摄片机(500mA120KV20Kw以上)、诊断用肺功能仪、>3000CD三联式观片灯。

职业中毒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测汞仪、分光光度计(紫外及荧光)、荧光显微镜、肌电图、脑电图、高压液相、骨密度计、脑血流图、血液荧光计、氟电极、锌卟啉直读仪、气相色谱仪等。(肌电图、脑电图、高压液相、骨密度计、脑血流图、血液荧光计等可与具有资质的协作单位共用)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裂隙灯、检眼镜、视力检查表、视野检查仪、色觉检查图谱、免疫功能检查、内分泌功能检查、骨髓象检查所需仪器、甲皱微循环检查仪、心肺功能检查仪 (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检查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肢端血管容积描记仪、半导体温度计(或热电偶温度计)等,可与具有资质的协作单位共用。

职业性传染病

细菌培养室。

职业性皮肤病

汞气石英灯或水冷式石英灯。

职业性眼病

视力计、眼底镜、裂隙灯(暗房)。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诊断用电测听仪(隔音室)、脑干诱发电位仪、牙科诊疗椅。脑干诱发电位仪可与具有资质的协作单位共用。

职业性肿瘤

膀胱镜,可与具有资质的协作单位共用。

其他职业病

参照以上设备与仪器。

、工作场所

(一)设有固定的职业病诊疗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二)设有固定的资料档案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三)设有功能检查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四)设有检验实验室(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

(五)设有X线摄片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六)设有5张以上的观察床位。

五、规章制度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工作规范、技术规程、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