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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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2007-06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卫医发〔200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近年来,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但是,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有个别单位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

  • 182007-06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2001年7月23日卫医发[2001]207号印发)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的精神,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推动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合资合作部分的处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

  • 182007-06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2000年7月18日卫医发〔2000〕233号印发,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

  • 1820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2003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374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

  • 182007-06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对外贸易合作部令第1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

  • 182007-0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

  • 182007-0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252007-05

    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

    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新中国建立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承担着大量的卫生监督工作,在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目前尚存在卫生监督与有偿技术服务行为不分,卫生监督队伍分散,难以形成监管合力,行政效率低下等...

  • 252007-05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1994年9月5日卫生部发布)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

  • 252007-05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医发[2001]169号)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