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药店非法销售保健食品被查处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5-03-21浏览量:
2005年3月7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四处接到群众举报,称徐州市复兴南路某药店非法销售保健食品“肠清茶”,监督四处即刻到达该药店对其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当场不能够出示《卫生许可证》;该店销售保健食品:“肠清茶”、“天香正元胶囊”,当场未能够出示以上两种保健食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以及所检查批次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该店销售“巨人精品”“茶之美胶囊”“俏十八胶囊”三种定型包装食品,当场未能够出示以上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以及所检查批次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市卫生监督所已经立案并展开调查。经初步调查核实,该药店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提示: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所购进批次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定型包装食品必须索取产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所购进批次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宣传内容。(监督四处李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