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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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关于成立案审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14-02-27浏览量:

 

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导,保证行政处罚实施的客观、公平、合理,切实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卫生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中审查后报批,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卫生行政案件处罚的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件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杨 晶
副主任:周丽玲、陈勇
成员:赵浩、张清华、李桂荣、肖力、夏静、王雪玲、曹俐吴刚、陆兴展、董龙燕、郭永胜、吴琼、孙文胜、周刘芳、孙敏、谭琦、李大伟
办公室设在稽查处由赵浩同志负责日常事物和卷宗的交接。
二、审理范围
(一)对严重违法行为,罚款超过贰万元的案件。
(二)上级部门关注或群众投诉等影响较大的案件。
(三)需要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界定不明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五)强制执行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的案件。
三、审理程序
(一)需要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承办处室应在案件调查程序终结后向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案件审核过程中发现需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后方能进行执法的,亦可提出申请。
(二)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向分管所长汇报,并召集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属于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范围。对属于审理范围的,形成案件审理报告向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汇报;对不属于审理范围的,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案件材料一并退还承办处室,将其列入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受理相关案件,应在15日内由主任主持(主任因公不能主持时,亦可指定一名副主任代为主持),召集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由办公室及时将决定内容和案件材料形成集体讨论记录交承办处室办理。
四、工作制度
(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疑难违法案件进行定性,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定期和不定期会议制度。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四下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并根据情况不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重大、疑难、典型案件进行开会讨论。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进行的讨论情况,及时向委员会主任汇报,并负责及时将案件处理决定向办案处室传达,同时监督案件的正确、及时执行。
                      
                              徐州市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