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制定信息公开追责制度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13-12-27浏览量:
第一条 为保证市卫生监督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卫生监督所各科室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市卫生监督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卫生监督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追究、处理。
第六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而没有公开的;
(二)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
(三)应当公开的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没有按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违反信息公开其它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市卫生监督所保密审查小组保密审查,未经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公开信息的,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公开所信息的,由所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公开所信息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负责人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卫生监督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所领导批准。
第十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卫生监督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