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制定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13-12-27浏览量:
各科室、部门:
一、 为规范本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本单位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职能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做好各自信息公开工作。
三、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职责:
负责人:周丽玲(副所长)
1、 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适宜,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必要解释
2、 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3、 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基础信息资料
4、 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 及时发现网络、报纸等其他媒体发布的与我所相关的信息,若发现可能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并发布准确的信息
五、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单位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在信息发布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六、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信息实行主动公开:
1、 单位的基本职能、领导以及分工、内设机构以及分管职能
2、 直属单位基本信息
3、 本单位涉及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七、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 属于国家秘密的
2、 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3、 不属于卫生监督服务单位法定权限的信息
4、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八、 信息公开方式
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徐州市卫生监督所网站、宣传资料、公示栏、监督电话、投诉举报接待等。
九、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本单位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 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申请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4、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
十一、本单位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
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的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二、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十三、本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职能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纳入年度绩效综合考评项目
十四、各有关职能科室实行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