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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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11-04-15浏览量:

 

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徐州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企业卫生处: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专项监督执法检查活动,全面掌握我市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的执业状况;督导医疗机构进一步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打击非法行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二、工作重点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全市所有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一)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登记、校验和《医疗执业许可证》管理,执业范围、科室设置及管理等情况;医疗机构管理、执业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质情况;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宣传情况。
(二)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及组织建设,血液来源,血液贮存、发放领取制度与管理。
(三)对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把握医疗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重点环节,加强对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关键点的监督检查。要重点加大感染性、损伤性和病理性医疗废物的检查力度,特别是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去向。
(四)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等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医疗机构开展母婴保健等技术服务的许可情况以及从事母婴保健等技术服务的人员资质情况。
(五)依法严肃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违法单位和个人。
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开展集中整治,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震慑无证行医人员。要及时将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无证行医人员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加强对被取缔的无证行医点的复查,强化动态监控,严防违法行为“回潮”。
三、方法和步骤
检查采取专项检查与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专项检查共分二个阶段:
(一)集中整治阶段(4月1--4月30日)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责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沉。要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行为。
(二)督查评估阶段(5月1日--5月15日)
市卫生监督所将对各地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地在医疗机构监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总结,并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各地要加强对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和重视程度,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大力度,严肃执法。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不隐瞒,处理问题不手软,执法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营造声势。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营造声势。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检查中,要注意树立和弘扬正面典型,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及个人要及时总结通报,向社会曝光,发挥震慑作用。